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624執恢55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和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陳恩、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粵1624民初89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一、被執行人陳恩應償還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215萬元及利息、罰息(按生效判決書計算);二、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享有被執行人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平縣陽明鎮龍湖小區龍湖華庭第壹層(1)號商鋪(粵房地權證和字第0100006035)及和平縣陽明鎮龍湖小區龍湖華庭B棟第貳層商鋪(粵房地權證和字第××)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在215萬元借款及其利息、罰息的范圍內享有抵押權相對應的優先受償權。被執行人還應負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515.2元、執行費人民幣23900元。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執行人陳恩、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于2019年12月1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向被執行人陳恩、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報告財產令及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陳恩、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陳恩、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了網絡查控,并向和平縣自然資源局、和平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和平縣工商企業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和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平縣金融機構等部門調查,本院曾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和平縣陽明鎮龍湖小區龍湖華庭第壹層(1)號【不動產權證號:和0100006035;國土證號:N××:015211270)】和位于和平縣陽明鎮龍湖小區龍湖華庭B棟第貳層【不動產權證號:和0100006033;國土證號:N××:015211270)】的商鋪兩間。本院曾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粵1624執344號之三執行裁定書,裁定評估、拍賣被執行人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商鋪。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和平縣稅務局發函請求其對被執行人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平縣陽明鎮龍湖小區龍湖華庭第壹層(1)號【不動產權證號:和0100006035;國土證號:N××:015211270)】和位于和平縣陽明鎮龍湖小區龍湖華庭B棟第貳層【不動產權證號:和0100006033;國土證號:N××:015211270)】的商鋪兩間予以評估;國家稅務總局和平縣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反饋被執行人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商鋪的在該局二手房管理系統評估價格分別為1204500、1975983元。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至9月29日依法委托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被執行人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商鋪,競拍結果為流拍。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10時至10月30日10時再次委托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被執行人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競拍結果為流拍;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10時至2021年1月17日10時再次委托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公開變賣被執行人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商鋪,競拍結果為流拍。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網上凍結被執行人陳恩、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本院已將上述財產查控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且申請執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債,但同意終結本次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陳恩、和平縣耀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袁穩定
審判員謝干漠
審判員謝慶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曹海岸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