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公用水務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鈥鈺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703執7453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門公用水務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鈥鈺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粵0703民初54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立案執行,本案立案執行標的金額為929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三、本院通過調查等形式,對被執行人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督促其履行義務。
就本案的執行情況,本院依法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財產調查結果未提異議,在指定期限內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供法院執行
判決結果
本院(2020)粵0703執7453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小紅
審判員李嘉林
審判員王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陳劍榮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