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執復10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因不服花垣縣人民法院(2021)湘3124執異2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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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查明,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與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鐘正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審理,2020年10月30日花垣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3124民初971號民事判決書,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判決,上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31民終146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經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申請,該院以(2021)湘3124執54號執行案件立案執行。該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依法于2021年1月18日以(2021)湘3124執5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凍結了鐘正東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縣三岔路支行的銀行賬戶,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1)湘3124執54號執行裁定書凍結了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湘西長行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溪支行銀行賬戶(賬號為:8001××××3010)金額80萬元,通過調取8001××××3010賬戶的明細對賬單,明細對賬單未記載有工資發放記錄,既不是農民工工資專戶,也不是工資保證金賬戶。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欠發2020年11月、12月勞務工資表中,該公司另外一賬戶(8001××××3011)的明細對賬單記載有部分人11月、12月資金支付情況。與異議人提供的工資表中體現的工資數額不相符。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瀘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既不是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也不是生效的仲裁裁決書。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執行依據是花垣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3124民初971號民事判決書,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31民終1469號民事判決書。因被執行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鐘正東不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階段該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凍結被執行人賬戶存款符合法律規定,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湘西長行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溪支行銀行賬戶(8001××××3010)既不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也不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瀘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既不是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也不是生效的仲裁裁決,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所提的異議請求應予駁回。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復議申請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被凍結賬戶資金系我公司欠付農民工工資,為此已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農民工工資表及瀘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還提交了施工合同、項目款項進賬憑證及項目增值稅普通發票,證明被凍結的80萬資金是農民工工資。原裁定將農民工工資凍結是錯誤的,請撤銷原裁定,將80萬元予以解凍
判決結果
駁回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花垣縣人民法院(2021)湘3124執異2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吳代雙
審判員石俊
審判員卓鳳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星霖
書記員姚云憲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