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寶豐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衛華重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寧0181民初842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靈武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原告寧夏寶豐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豐公司)與被告河南衛華重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書中,判項內容有遺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應予補正,現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衛華重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寧夏寶豐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開具金額為1719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更正為:“一、被告河南衛華重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寧夏寶豐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特種設備使用證及開具金額為1719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合議庭
審判員羅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馬萍
書記員馬永芳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