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鄧丙森、丘惠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624民初394號
判決日期:2021-06-08
法院:和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丙森、丘惠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文宇及王明亮與被告鄧丙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丘惠琴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鄧丙森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85000元及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截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利息9449.46元、罰息2214.45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2、判令被告丘惠琴對上述債務向原告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原告對被告鄧丙森、丘惠琴所有的位于連平縣××××××××第肆層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鄧丙森因建房向原告申請貸款,原告與被告鄧丙森于2017年3月22日簽訂《借款合同》[編號:和優農信(2017)借字第xx號],合同約定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19萬元整;借款用于建房,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期限為36個月,即從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貸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為8.55%;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分期還款。同日,原告與被告鄧丙森、丘惠琴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編號:和優農信(2017)抵字第008號]。2017年3月31日,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指定賬號匯入19萬元整。原告已經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發放借款本金的義務,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借款已于2020年3月15日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5000元及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11663.91元。被告拒不還本付息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鄧丙森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借款事實沒有異議,我現在經濟困難,每月分期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和罰息,請求原告辦理降息手續。
被告丘惠琴既沒有出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1、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及《核準遷入登記通知書》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及丘海明的身份證復印件;3、被告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復印件;4、借款借據復印件;5、和優農信(2017)借字第xxx號《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復印件;6、和優農信(2017)抵字第xxx號《抵押擔保合同》及《抵押物清單》復印件;7、鄧丙森的《借款申請書》、《自然人(農戶)借款申請表》復印件;8、鄧丙森、丘惠琴出具的《同意抵押承諾書》復印件;9、《房地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明》復印件;10、借款至今還本、還息及產生利息流水明細表打印件;11、逾期未還款查詢明細;12、轉賬歸還本金利息憑證復印件。經質證,被告鄧丙森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附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和平縣××信用合作聯社優勝信用社(貸款人)與被告鄧丙森(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編號:和優農信(2017)借字第008號],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9萬元用于建房,借款期限為36個月,即從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貸款利率為年利率為8.55%;逾期貸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還款日還款的借款)的罰息利率在本合同確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40%;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支付相關費用構成違約,乙方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被告丘惠琴作為被告鄧丙森配偶在《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上簽名并按手印確認。同日,和平縣××信用合作聯社優勝信用社(抵押權人)與被告鄧丙森(抵押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編號:和優農信(2017)抵字第008號],約定:被告鄧丙森自愿為其履行編號為和優農信(2017)借字第008號《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原告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罰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抵押權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被告鄧丙森同意以名下其所有的位于連平縣××××××××第肆層房產[房地產權證:粵房地權證連平縣字第xxx號]作為抵押物,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止。上述抵押房產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
另查,和平縣××信用合作聯社于2018年11月23日改制為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縣××信用合作聯社優勝信用社是原告的分支機構,無獨立法人資格。被告鄧丙森、丘惠琴于2010年10月1日登記結婚,上述債務發生在被告鄧丙森、丘惠琴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鄧丙森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000元及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9449.46元、罰息2214.45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
二、被告丘惠琴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廣東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處置被告鄧丙森名下所有的位于連平縣××××××××第肆層房產[房地產權證:粵房地權證連平縣字第xxx號]所得價款在本案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33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2116.5元,由被告鄧丙森、丘惠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葉志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葉李鋒
判決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