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成都新津興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執復111號
判決日期:2021-06-08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2020)川0118執異9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成都新津興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宏公司)與被執行人成都中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鵬公司)、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道橋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中,興宏公司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華西公司為(2020)川0132執546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執行法院查明,執行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就興宏公司與中鵬公司、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7)川0132民初1987號民事判決,判決:一、中鵬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興宏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6350702元;二、中鵬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興宏公司從2016年10月1日起計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利息609667元以及從2017年10月1日起以6960369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對中鵬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川01民終629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興宏公司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20)川0132執546號。執行過程中,因中鵬公司、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執行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川0132執546號執行裁定,裁定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系華西公司的分公司。(2017)川0132民初1987號民事判決查明如下事實:2016年10月8日,華西公司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同意其下屬的非獨立法人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為中鵬公司、興旺公司、興宏公司達成的《協議書》中,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簽訂該《協議書》。
執行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未履行生效裁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系華西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系事實,故申請執行人興宏公司申請追加華西公司為(2020)川0132執546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裁定:追加華西公司為(2020)川0132執546號案件被執行人。
華西公司復議稱,2016年10月8日的授權委托書是寧欽海在擔任華西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違反公司章程、未經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后授權的情況下,假冒總公司名義,以虛假公章授權非獨立法人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為中鵬公司、興旺公司、興宏公司達成的《協議書》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根據法律規定,華西公司道橋分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華西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不予追加華西公司為(2020)川0132執546號案件被執行人。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執行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8執異91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軍
審判員楊桓
審判員于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汪云川
判決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