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先宇與李火德、南陽佰世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606民初15187號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鄧先宇訴被告南陽佰世物流有限公司(下簡稱佰世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下簡稱保險公司)、李火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思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本案于2020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先宇、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佰世公司、李火德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修車期間產生的交通費422.32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13366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佰世公司的書面答辯意見:1.對本案發生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及責任認定佰世公司不持意見;2.佰世公司在保險公司投有相應保險,因此該案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3.原告在訴狀中起訴的數額和計算標準過高,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予以審定;4.佰世公司不是本案侵權人,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1.在肇事車輛駕駛合法、行駛合法,不存在免責事由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保險公司認可定損的金額。3.由于被告佰世公司拒不提供授權,導致商業險無法賠付,不予理賠的責任不在保險公司,由此產生的交通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4.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24日,原告駕駛湘M*****小型汽車與李火德駕駛豫R*****號大型汽車在順德區北滘環鎮東路集成科創元項目部門口位置發生碰撞,造成豫R*****號車輛車身右側損壞、湘M*****號車輛右前角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認定,被告李火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將湘M*****號車輛送往佛山市順德區協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13366元。2020年4月2日,該公司通知原告車輛已經修好,但因各被告未支付賠償款,2020年4月12日,原告先行墊付維修費13566元后將車輛提回。
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間,原告因車輛維修后支出交通費422.32元,其中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日的交通費為315.34元。
經查,豫R*****號在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第三者險含不計免賠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鄧先宇支付賠償款13681.34元;
二、駁回原告鄧先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72.36元(原告鄧先宇已預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吳思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何卓峻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