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等與阮隆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7778號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立強公司)、上訴人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交駕校)因與被上訴人阮隆勞動爭議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224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信立強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盧娜,上訴人公交駕校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韋強,被上訴人阮隆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如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信立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1.不支付阮隆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1986.2元;2.不支付阮隆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延時加班工資7529.3元;3.不支付阮隆2020年9月工資差額1643.2元;4.訴訟費用由阮隆負擔。事實與理由:第一,為了滿足公交駕校教練崗位用人需要,依據信立強公司與公交駕校簽的《勞務派遣協議書》的約定,自2014年10月1日將阮隆招收入職后,派遣至公交駕校。2020年8月26日下午,公交駕校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再續簽為由,將阮隆退回信立強公司。信立強公司根據公交駕校的需求,依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于2020年8月27日通知阮隆預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金并無不妥。第二,阮隆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如華不符合法律規定,身份不合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法院對信立強公司的異議不予采納,屬于發回重審的法定情形。第三,信立強公司不屬于違法解除。阮隆在合同即將到期和接到預終止通知后,亦未提出續簽合同意向,故其公司根據公交駕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再續簽的需求,依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過經理辦公會的工會辦公會討論決定,予以解除,同時依據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議約定和用工單位的意見,通知了當事人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決定。第四,根據派遣協議約定,信立強公司對派遣員工的工資發放,完全是依據用工單位提供的支付收入明細,按時足額發放,不存在少發延時加班工資問題。依據《勞務派遣協議書》,用工單位公交駕校應對此作出相應解答。第五,公交駕校對阮隆實施具體管理,員工每天、每月上班情況均由公交駕校掌握。信立強公司按照用工范圍提供的支付收入明細,履行協議職責,不存在工資差額問題。
阮隆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信立強公司的上訴請求。信立強公司在與阮隆的第3次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絕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在阮隆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阮隆主張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于法有據。阮隆提供了公交駕校通過APP微信平臺公布的《工資單詳情》,可證明信立強公司與公交駕校未足額支付延時加班工資。信立強公司與公交駕校未提交相反證據反駁,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經公交駕校安排和同意,阮隆2020年8月27日至9月30日未出勤,信立強公司知情亦認可,并非阮隆個人因素所致。
公交駕校述稱,同意信立強公司的上訴請求與理由。
公交駕校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公交駕校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第一,公交駕校不是適格主體,公交駕校與信立強公司系勞務派遣協議關系,阮隆與信立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阮隆與公交駕校沒有勞動關系,阮隆無權向公交駕校主張關于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的任何權利,阮隆應向信立強公司主張權利。第二,不同意給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公交駕校與信立強公司為勞務派遣關系,派遣員工人數和期限是按照派遣協議約定履行的。信立強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次數、何時終止等,屬于信立強公司人事管理的范圍,與公交駕校沒有關系,因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不應由公交駕校負擔。第三,不同意支付延時加班費。公交駕校已經按照相關標準對延時工資進行了給付,不應再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公交駕校系以年為計算周期計算工時,一審法院未考慮該情況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第四,不同意支付工資差額。公交駕校提前找勞動者談話,在勞動者不同意調崗的情況下,沒有強求勞動者在最后一個月來單位上班;2020年9月,阮隆沒有提供勞動,公交駕校向其支付基本保障工資,并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第五,公交駕校不應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公交駕校與阮隆不存在勞動關系,信立強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外承擔責任,故公交駕校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信立強公司辯稱,同意公交駕校關于加班費、工資差額的上訴請求與理由。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處理。
阮隆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公交駕校的上訴請求。信立強公司與公交駕校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沒有約定派遣期限,公交駕校將阮隆退回情形違法,阮隆向公交駕校主張權利符合規定。公交駕校存在未足額支付加班費、工資差額、違法退回派遣單位等侵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信立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不支付阮隆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1986.20元;2.不支付阮隆2019年5月1日至9月30日延時加班工資7529.3元;3.不支付阮隆2020年9月工資差額1643.2元;4.訴訟費用由阮隆負擔。
公交駕校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不支付阮隆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1986.2元;2.不支付阮隆延時加班工資7529.3元;3.不支付阮隆2020年9月工資差額1643.2元;4.公交駕校對上述賠償不承擔連帶責任;5.訴訟費用由阮隆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阮隆2014年10月1日入職信立強公司后被派遣到公交駕校擔任教練員,與信立強公司簽訂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20年8月27日信立強公司通過快遞向阮隆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2020年9月30日與阮隆終止勞動合同。2020年8月27日至9月30日阮隆未到崗出勤。三方對阮隆入職信立強公司時間、崗位、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時間及過程均無異議。信立強公司自述未向阮隆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阮隆稱在續簽第三份勞動合同前曾向信立強公司提出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信立強公司對此不予認可,雙方均未提供相關證據。
2020年8月27日至9月30日阮隆未到崗出勤,阮隆稱系公交駕校未安排其教學任務,信立強公司稱不清楚該期間阮隆出勤情況,公交駕校稱阮隆該期間未到崗出勤,不清楚是否為其排班。三方均認可信立強公司已經支付阮隆9月份工資2700元。
雙方均認可阮隆月工資由崗位工資、星級工資、績效工資、延時加班工資加安撫獎構成,每月數額不固定。阮隆提供公交駕校APP工資單明細截圖證明每月工資數額、構成詳情、加班時長及已領取加班工資數額的事實,并表示其操作權限已被關閉。信立強公司對工資單真實性不予認可。公交駕校認可該單位使用公交駕校APP軟件,但對是否關閉阮隆權限表示不清楚。
阮隆于2020年9月30日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東城仲裁委)申請仲裁,以信立強公司和公交駕校為被申請人,請求:1.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5365.18元;2.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59016.98元;3.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64382.16元;4.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延時加班工資差額23465.1元;5.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資4933.4元;6.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同工同酬獎金福利差額4000元;7.支付2020年9月1日至30日工資5000元。
2020年12月7日,東城仲裁委作出京東勞人仲字[2020]第3552號裁決書,裁決:1.信立強公司支付阮隆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1986.2元;2.信立強公司支付阮隆延時加班工資7529.3元;3.信立強公司支付阮隆2020年9月工資差額1643.2元;4.公交駕校對上述1、2、3項裁決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駁回阮隆其他申請請求。裁決作出后,公交駕校、信立強公司對該裁決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分別向法院提出訴訟,經法院裁定合并審理。阮隆認可裁決書結果,請求法院駁回公交駕校及信立強公司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三方提供證據均已在仲裁過程中提交并質證,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信立強公司對阮隆訴訟代理人身份表示異議,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經詢問三方均認可該工資單中顯示實發工資數額與阮隆工資卡中實際到賬工資數額相符。
一審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沒有爭議的部分,法院依法予以確認。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阮隆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如華代理訴訟,已提交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函,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信立強公司已與勞動者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雙方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信立強公司一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關于勞動者工資收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產生爭議時,在兩年保存期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現信立強公司向法院提供勞動者工資明細、公交駕校向法院提供勞動者工作時間,經法院與勞動者提供公交駕校APP《工資查詢》明細單核對,應發工資、個付保險及實發工資、工作小時數各項數額均能一一對應,加之該《工資查詢》明細單與勞動者相應銀行卡工資賬戶收入亦相符合,能夠互相印證勞動者工資收入情況,故法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仲裁裁決認定應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1986.2元,法院予以支持。公交駕校提供證據證明企業教練員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各方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認可,法院不持異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勞動者提供工資單明細,勞動者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存在延長工作時間,并領取了部分加班工資,故信立強公司應補足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差額。仲裁裁決認定應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差額7529.3元,經法院核算未超過法定標準,且勞動者對此予以認可,法院不持異議。2020年8月27日信立強公司通過快遞向勞動者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2020年8月27日至9月30日勞動者未到崗出勤,對于未到崗原因,勞動者解釋為公交駕校未排班,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職責,信立強公司及公交駕校均表示不清楚是否為其排班不符常理,法院對勞動者主張予以采信,用人單位應全額支付勞動者9月份工資。仲裁裁決應補足工資差額1643.2元,法院予以支持。公交駕校作為用工單位,在用工過程中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情形,且在仲裁及審理中均未舉證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而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從而導致信立強公司違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故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仲裁裁決認定無誤,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阮隆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1986.2元;二、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阮隆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延時加班工資7529.3元;三、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阮隆2020年9月工資差額1643.2元;四、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六、駁回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信立強公司提交2020年公交駕校合同明細臺賬,以證明于2020年8月27日向阮隆郵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阮隆未進行回復,故該公司解除行為合法;公交駕校主張該證據真實性無法核實;阮隆對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主張該證據為信立強公司單方制作,無簽字及蓋章,且能夠證明公交駕校于2020年8月27日通知阮隆終止勞動關系。
關于退回阮隆的原因,公交駕校陳述因阮隆合同即將到期,與其協商變更崗位未能達成一致,故退回;阮隆稱公交駕校于2020年8月27日召開會議,告知如繼續工作將調整至保安崗位,且工資亦有變化,其本人不同意,隨后其被退回,當日信立強公司就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關于延時加班,公交駕校主張每小時延時加班的計算基數為中等標準的平均工資;阮隆主張公交駕校、信立強公司未足額支付延時加班工資。
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各負擔5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易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余未
書記員朱蕓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