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建工有限公司與楊振光、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602民初507號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亳州建工公司)與被告楊振光、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亳州大秦勞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亳州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大坤,被告楊振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小付、亳州大秦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亳州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楊振光與被告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3.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無事實依據。認定勞動關系,首先被告需要提供原告與其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勞動事實和領取勞動報酬的原始依據等。而本案被告既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工作的打卡考勤記錄,也沒有提供在原告領取勞動報酬的任何證據。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施工工人流動性較強,多數施工負責人會招收臨時的務工人員,并由臨時務工人員完成某些工作,本案中的原告與被告的關系就是如此。二、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無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作為勞動關系,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從以上可以看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和身份依附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成為用人單位相對固定的成員。楊振光與原告沒有隸屬關系,不受原告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和管理,從被告的報酬形式及管理來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無法律依據。三、楊振光與亳州大秦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經公開招標將涉案工程勞務部分合法分包給亳州大秦勞務公司,亳州大秦勞務公司系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合法用人資格的市場主體,原告與亳州大秦勞務公司簽訂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亳州大秦勞務公司完成涉案工程木工勞務作業,被告楊振光作為木工,由亳州大秦勞務公司招用和管理,并由其支付勞動報酬,且其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亳州大秦勞務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與亳州大秦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楊振光辯稱:1.被告楊振光是原告承建雙創產業園項目使用的農民工,受原告統一支配和管理,且原告為該項目使用農民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單位,故原告起訴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和被告楊振光存在勞動關系。
亳州大秦勞務公司辯稱: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亳勞仲案字(2018)第97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答辯意見如下:一、楊振光與亳州建工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法予以認定是正確的。據原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楊振光的工友已經證明楊振光是在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受傷。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用工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故楊振光與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依法應予以確認。二、正如原告在起訴書中所述:認定勞動關系,首先需要提供與其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勞動事實和領取勞動報酬的原始依據等。而楊振光也沒有提供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沒有工作的打卡考勤記錄,也沒有提供在答辯人處領取勞動報酬的任何證據。原告在事實與理由部分第一條所述的內容,同樣也是楊振光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三、楊振光是在“雙創產業園(二期)”工程21號樓施工時受傷,答辯人與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勞務分包合同并不涉及21號樓木工工程,同樣可以說明楊振光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綜上,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亳勞仲案字(2018)第97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原告所舉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被告亳州大秦勞務公司企業信用信息)、3(仲裁裁決書)、4(中標通知書及勞務施工合同)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本院予以認定。(二)被告楊振光所舉證據二(被告干活工地公示照片一張)、三(證人焦某、李某的證言)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亳州建工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亳州大秦勞務公司出具《亳州建工有限公司招標投標中標通知書》,并與亳州大秦勞務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由亳州大秦勞務公司承包雙創產業園(二期)3#、5#、7#、9#、11#、12#廠房木工勞務。2018年7月份,楊振光經人介紹到“雙創產業園”項目工程的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18年9月14日上午8時左右,楊振光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導致脾損傷摘除、右側肋骨骨折、胯骨骨裂。后楊振光向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確認與被申請人亳州建工公司、亳州大秦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亳勞人仲案字(2018)第9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內容為:“申請人楊振光與被申請人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自2018年7月成立”。原告亳州建工公司不服亳勞人仲案字(2018)第97號仲裁裁決書,現訴至來院。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楊振光稱是“李玉”通知其干活,工資也是“李玉”發,并稱其不清楚是在幾號樓摔傷的,“李玉”與亳州大秦勞務公司是什么關系其也不清楚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振光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楊振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健
人民陪審員李彩霞
人民陪審員趙永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任倩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