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士明、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827民初587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士明與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茂礦業”)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士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強,被告雙茂礦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宗滿、金彥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高士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246885.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原告由被告安排到被告車間從事皮帶工工作,長期接觸皮帶粉塵。2019年7月,被告安排原告離崗前體檢,寬城滿族自治縣中醫院初步檢查原告為疑似職業病。2020年7月6日,被告委托寬城滿族自治縣中醫院對原告進行診斷,診斷結論:職業性矽肺壹期。2020年8月3日,被告申請對原告認定工傷,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20]0827044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原告予以認定工傷。2020年11月16日,承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承德市勞鑒委2020年08270598號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傷殘七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2095.00元(6315元×13個月),被告應支付給原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64190.00元(6315元×26個月)。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工傷賠償事宜,但被告拒絕支付原告相應的工傷待遇。2021年1月22日,原告就工傷待遇向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寬勞人裁不字[2021]第16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對原告的勞動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綜上所述,原告被認定為工傷,傷殘七級,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故呈訴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雙茂礦業辯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五項是列舉式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第六項是兜底條款,依據該項規定,國務院有權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該條前五項規定情形之外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規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工人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本案中,原告的出生日期是1959年7月25日,截止2019年7月25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被告的勞動合同已經從2019年7月24日起自動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也因勞動合同終止而自動解除。原告要求解除與我公司之間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二、原告在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冀傷險認決字[2020]0827044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是4727元,原告的傷殘等級是七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一款(一)項的規定,原告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61451元(4727元×13個月),原告訴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2095.00元過高,超出61451元以外的部分依法不應得到支持。三、原告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二款“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原告訴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64190.00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答辯人為原告墊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600元應當從社保機構核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扣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被告雙茂礦業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原告高士明自2014年6月開始在被告處從事皮帶工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2020年7月6日,原告被診斷為職業病矽肺壹期;2020年8月3日,原告被認定為工傷;2020年11月16日,經承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七級。原告高士明2019年7月25日年滿60周歲。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請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2095元;3、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64190元;4、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600元。2021年1月22日,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告高士明2019年7月2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告高士明的工傷參保繳費工資為4727元,上班期間最后12個月平均工資為3178.66元,2018年河北省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每月5969元。勞動能力鑒定費600.00元已由被告方支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復印件,2、初次鑒定結論書復印件,3、認定工傷決定書復印件,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5、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被告提供的證據:1、承德市工傷參保繳費證明,2、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3、工傷職工傷殘待遇核定表,4、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當事人除對對方的證明目的有異議外,無其他實質異議。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庭審中責令被告庭后提交的原告工資表,被告書面質證認為對該工資表的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本院審核認為,工資表是由用人單位保存的,被告提交后,原告方雖不認可,但沒有向本院提交相反的證據,故對被告提交的工資表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原告高士明與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高士明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61451元(13個月×4727元/月)。
三、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高士明給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人民幣155194.00元(26個月×5969元/月)。
四、駁回原告高士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被告寬城雙茂礦業有限公司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玉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吳秀華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