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智勇與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桂林車站、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桂0303民初1267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容智勇訴被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桂林車站、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容智勇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5227.86元、護理費15069.72元、營養費5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住宿費4620元、交通費1200元、購買殘疾器具費(輪椅、拐杖、坐便器)985元、誤工費108767.11元、殘疾賠償金7435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8144.1元、鑒定費3000元、康復費2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后期治療費9000元、后期治療誤工費33296元,共計352565.79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容智勇,于2020年5月23日下午15:50分左右,計劃坐高鐵回恭城瑤族自治縣,在桂林北站大廳下行樓梯時,因樓梯地面有水濕滑導致摔倒,當時樓梯沒有任何警示,圍擋。雙電梯也全是上行,沒有下行。導致左腳摔成雙骨骨折。當時兩次想站起來,都未成功。當時臀部腰部左腳都十分疼痛。后工作人員過來詢問情況,我告訴工作人員可能摔傷了,需要打120到醫院。工作人員叫來其他工作人員架扶起我下到大廳,并找來輪椅讓我坐下,又安排工作人員拿了我的身份證幫我退了車票。并復印了身份證留存。另外的工作人員推著我從出站口送出來,等待救護車的到來。救護車到后,工作人員協助醫護人員把我抬上了車,交由醫務人員后,沒有人陪同去醫院。醫務人員告訴我將送我去桂林市第一人民醫院。我家在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附近,要求去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120醫務人員就送我去了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過后也沒車站的工作人員到醫院了解情況,安慰,繳交醫療費用。因為我老婆生有重病,沒精力,也沒力氣去交涉。后來我實在沒辦法了,2020年5月25日上午10:14分是我通過12306打通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投訴。投訴的當天中午12:06分才有桂林車站的工作人員打電話(216×××2)詢問,安慰。電話過程中,我跟他們講了我的家庭情況,沒辦法去找他們交涉的原因,并且要求他們務必保存好事發時段的監控視頻。他們說讓我好好養傷,他們會保存監控視頻,等我出院后傷情好轉后再去車站協商處理。期間我老婆也堅持去了一次車站,請求附近派出所共同去查看監控視頻,協助下載監控視頻,但派出所沒同意和我老婆一起去看監控視頻。我老婆看了監控視頻,要求下載監控視頻到手機上,北站領導沒同意。后來我也看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沒看全,只有一部分,而且是他們下載在工作人員的手機上的,不是電腦上的原監控視頻。不是很清楚。要求下載到我手機上,北站領導沒同意。說法院或律師通過法律途徑才可以下載。住院十七天,沒有一個車站人員去醫院看望了解情況,繳交醫療費,但其間有多次電話詢問,安慰。原告于5月23日下午17:00點左右入住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經醫院檢查:左脛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上端骨折。住院至2020年6月8日出院回家休養。期間多次前往醫院換藥,檢查,拿藥。在家臥床休養5月余,拄拐多月。至2020年11月25日,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鑒定因人身損害受傷后誤工期為180天,護理費為90天,營養期為90日安,后續治療費9000元。因是雙骨骨折,且支撐、負重骨脛骨是下段骨折,因下段肉少血管少,血液循環性比較差,加上年齡相對較大,愈合也差了。從摔傷到現在腳還一直腫脹,疼痛,彎曲困難,不能負重,用不起力,下蹬時沒幫扶站起來困難,上樓時受傷處有明顯脹痛,下樓時不能一步一梯。穿襪子,鞋子時不能方便的配合,且疼痛。十分的不方便。也不能從事以前的全部工作,連普通輕松的工作也不能久做,需要經常平躺緩解。還有了明顯的跛行。因為跛行,招致了周圍戳戳點點和異樣,嘲笑的目光,讓我心理上,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打擊。從一個健康、陽光、對生活充滿信心的成功人士,變成了一個自卑,無助的殘疾人。事發后,原告與被告車站負責人多次協商,均沒有得到明確答復。至此,原告在無奈之下,提起本訴訟,根據《民法典》第七編,第一章,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二章,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2020年廣西意外傷害賠償標準》等相關法律之規定,提上述之賠償。綜上,原告懇請法院根據上述案件事實與相關法律,判如所請,以維護原告的人身合法權益。
被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桂林車站、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均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案屬因鐵路旅客與鐵路運輸企業履行鐵路運輸合同中產生的損害糾紛,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法釋(2012)10號]第三條規定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貴院沒有管轄權。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特對該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請依法審查,裁定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柳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桂林車站、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柳州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曾妤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唐瑋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