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輝煌、湖南碧盛環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民申722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肖輝煌因與被申請人湖南碧盛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盛公司)、湖南葆華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葆華公司)、許有松、張慶華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終72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肖輝煌申請再審稱,1.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碧盛公司提供的《合作框架協議》簽字頁是從碧盛公司收購葆華公司股東60%股份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復制,屬于偽造、變造的證據,再審申請人沒有在上面簽字,也不持有該份協議,對該份協議內容不清楚且該協議涉及多個法律關系,原審判決認定整個協議有效,超過案件訴訟請求的范圍。2.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3631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葆華公司。葆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系碧盛公司,因此葆華公司的過錯等同于碧盛公司的過錯,碧盛公司應當承擔責任。3.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協議中的2.7條約定不明,沒有明確是計算連續工作時間還是累計工作時間,也沒有約定全職還是兼職,且無證據證明再審申請人有故意違約行為,再審申請人與葆華公司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葆華公司,勞動合同到期后再審申請人選擇回到原單位應聘不存在過錯。即使再審申請人離開葆華公司雙方也可協商如何繼續履行協議,而不應由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無法履約,且現再審申請人離開葆華公司也不會影響葆華公司已有的甲級資質。4.本案應當先審查雙方勞動關系。請求:1.撤銷原一、二審判決;2.改判駁回碧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碧盛公司、葆華公司承擔。
碧盛公司、葆華公司提交意見稱,1.涉案《合作框架協議》真實有效,在其他案件中已經得到了法院的確認,且再審申請人本人在另案中將該份協議作為證據提交。2.再審申請人主張本案應當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本案二審之前再審申請人與葆華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已經做出了終審判決。3.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雙方之間未續簽勞動合同系碧盛公司以及葆華公司的責任,且被申請人2019年1月17日向葆華公司出具了《關于陳平等10人辦理離職證明的函》,其中明確提到雙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肖輝煌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建立
審判員曾群山
審判員米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劉柳明
書記員朱雅萌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