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馮尚江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12執1260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山東廣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馮尚江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魯1312民初474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張秋堂應償付案款本金3139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8278元。2020年8月3日,本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實施了以下執行行為:
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義務并申報財產,到期后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且拒絕向本院報告財產。
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16日兩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工商信息和車輛登記信息,被執行人名下僅有零星存款。
2020年8月3日經查詢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被執行人無房地產登記信息、無對外投資權益。
2020年9月16日,已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經前往被執行人居住地進行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本院已經決定對被執行人馮尚江進行司法拘留,但被執行人常年在外、規避執行,無法對其實施拘留。
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全部告知申請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但不能提供有效的財產線索,也不申請發布懸賞公告。并于2021年4月23日書面申請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執行標的313915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8278元。
綜上所述,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形
判決結果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朱磊
審判員劉西洋
審判員許云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亞琴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