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遂亭、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房屋拆遷管理(拆遷)行政賠償賠償裁定書
案號:(2019)豫行賠終622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裴遂亭與被上訴人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第三人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3行賠初67號行政賠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裴遂亭起訴稱:其自1997年以來一直居住在澗西區鄭州××路××路××小區內付12-1-14房屋內,該房屋系單位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在1994年建造后分配居住。是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工齡、職務等條件按照國家福利分房政策進行的福利分房,該房屋有合法的住房手續,其已經在該房屋居住超過21年。
2018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澗西區人民政府在未履行合法拆遷手續也未對房屋進行拆遷補償的情況下違法對房屋進行了拆除。澗西區人民政府對房屋的拆除行為已經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同時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洛陽市城鄉規劃局)在澗西區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過程中違法下達了《拆除通知》,該《拆除通知》已經被洛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為違法并予以撤銷。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違法行政行為共同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該違法行為不僅對房屋和附屬物造成了損害,并且因為違法行為導致其和家人精神受到了嚴重損害。同時澗西區人民政府應當支付的搬家費、安置過渡費等也一直未支付。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進行了必要的支出,因為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及進行的必要支出應當由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特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其訴訟請求為:1、判決賠償房屋及附屬物等財產損失498000元;2、判決賠償搬家費、安置過渡費、律師費等21000元;3、判決支付精神賠償金16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經該院詢問裴遂亭委托訴訟代理人,裴遂亭沒有依照相關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故其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遂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豫03行賠初67號行政賠償裁定,裁定駁回裴遂亭的起訴。
裴遂亭上訴稱:其原系一并提起確認違法及賠償訴訟,后在立案時對賠償請求劃去,故其在確認違法后提起賠償系連續的訴訟行為;對于規定的兩種求償途徑,其可以自行選擇,其先提起行政訴訟,又提起賠償訴訟,表明其選擇人民法院解決其行政賠償問題,可以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情形予以處理。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付景輝
審判員王文科
審判員王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王夢歌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