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全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自貢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311民初545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全訴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自貢分公司(以下簡稱自貢分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文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靜雪,被告自貢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鄧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文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58904.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營養費2200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600元,合計73854.8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23日15時許,原告騎摩托車經過安居苑小區路口被屬于被告所有的外露地上的光纜線絆倒,隨即被送往自貢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左開放性脛骨下段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3.左小腿皮膚挫裂傷。2020年6月15日,原告出院后繼續遵醫囑骨科門診隨訪治療。現就賠償事宜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被告自貢分公司辯稱:1.事件發生在2020年5月23日下午14:30分左右,被告接到公司維護人員反饋,稱安居苑物業告知公司的光纜可能絆倒了人。大約15時公司安排相關人員前往現場處理和進行對接,聯系原告后稱已報衛坪派出所,同時告知次日上午到派出所解決。次日公司派員與原告親屬一同到派出所,派出所表示需原告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受傷是因被告的光纜所致,被告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將電話號碼告知了原告親屬,同時在派出所備案并告知派出所和原告親屬,如果后面需要被告配合都會到場。但直到原告起訴前,被告均未收到任何消息和派出所通知;2.被告屬于國營企業,從事民生行業,放在首位的是社會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已報告了相關領導和部門,若此事確系被告責任,被告會盡全力處理好相關事宜。原告是否是被告的光纜導致受傷,還請法庭調查核實。
原告李文全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本院依法組織被告進行了質證。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5月23日15時許,原告李文全騎摩托車經過安居苑小區路口時,被被告外露于地面的光纜線絆倒。之后經120救護車送往自貢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左開放性脛骨下段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3.左小腿皮膚挫裂傷。于2020年6月15日出院,住院23天。出院醫囑:1.骨科門診隨訪每月至少一次;2.保持傷口清結干燥,若傷口紅腫、滲液、流膿、及時返院;3.患肢不能負重,負重時間由復查結果決定(過早負重可致內、外固定松動、斷裂);4.后期骨折愈合需取除內、外固定,若骨折不愈合,需再次手術治療;5.如有不適或病情出現變化,及時就診。原告李文全在自貢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期間,產生門診醫療費624.1元,住院醫療費41780.71元,合計42404.81元。原告李文全向自貢市馨康護理有限公司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3840元。原告李文全出院后,自貢市第四人民醫院為其出具休息證明至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24日,原告李文全自行委托四川聯立司法鑒定中心對其續醫費、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2020年10月10日,四川聯立司法鑒定中心以川聯立司鑒中心[2020]臨鑒字第63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李文全的后續治療費用評定為約16500元。2.被鑒定人李文全受傷后的護理期評定為約110日,營養期評定為約110日。原告李文全支出鑒定費1600元。
本次事故發生后,被告自貢分公司未墊付費用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自貢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文全各項損失72694.81元。
二、駁回原告李文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69元,由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自貢分公司負擔(原告李文全起訴時已預交,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自貢分公司在支付賠償款時一并支付原告李文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蘭
書記員符夢玥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