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等與高楊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7780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立強公司)、上訴人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交駕校)因與被上訴人高楊勞動爭議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2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信立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信立強公司一審時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第一,高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信立強公司提出的異議不予采納,審理程序違法。第二,為了滿足公交駕校教練崗位用人需要,信立強公司依據與公交駕校所簽《勞務派遣協議書》的約定,自2014年10月1日將高楊招收入職,并派遣至公交駕校崗位工作。至2020年8月底,公交駕校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用”為由將高楊退回信立強公司,信立強公司則根據公交駕校的需求,依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于2020年8月27日通知高楊預終止勞動合同及給予經濟補償金,并無不妥。第三,信立強公司不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高楊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和接到預終止通知后并未提出續簽意向,故信立強公司根據公交駕校“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用”的需求,依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過經理辦公會和工會辦公會討論決定予以終止勞動合同,同時依據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議約定和用工單位的意見,通知了高楊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決定。第四,根據派遣協議約定,信立強公司對派遣員工的工資發放完全是依據用工單位提供的支付收入明細按時足額支付,不存在少發延時加班工資問題。依據《勞務派遣協議書》,用工單位公交駕校應對此作出相應解答。因公交駕校對高楊實施具體管理,每天、每月上班情況均由公交駕校掌握,信立強公司系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支付收入明細履行協議職責,不存在工資差額問題。
公交駕校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公交駕校一審時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第一,公交駕校不是適格主體,公交駕校與信立強公司系勞務派遣協議關系,高楊與信立強公司系勞動合同關系,高楊與公交駕校之間并非勞動關系,高楊無權向公交駕校主張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的任何權利,高楊應向信立強公司主張相關權利。第二,不同意給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公交駕校與信立強公司為勞務派遣協議關系,派遣員工人數和期限是按照派遣協議約定履行的。信立強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次數、何時終止等均屬于信立強公司人事管理的范圍,與公交駕校沒有關系,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不應由公交駕校負擔。第三,不同意支付延時加班費。公交駕校已經按照相關標準對延時工資進行了給付,不應再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公交駕校系以年為計算周期計算工時,一審未考慮該情況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第四,不同意支付工資差額。公交駕校提前一個月找高楊談話,在高楊不同意轉崗的情況下,考慮辦理離崗手續及找工作需要時間,便未要求高楊在最后一個月來單位上班;高楊在2020年9月沒有提供勞動,公交駕校向其支付基本保障工資,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第五,公交駕校不應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公交駕校因經濟形勢不好,需要對勞動者調崗,公交駕校的負責領導已與高楊進行了談話,高楊可以考慮轉崗,不想轉崗則可發放經濟補償金退回信立強公司,故公交駕校的退回行為合法。公交駕校與高楊不存在勞動關系,且信立強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外承擔責任,公交駕校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高楊辯稱,信立強公司在與高楊第三次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絕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并在高楊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高楊主張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于法有據。信立強公司與公交駕校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沒有約定派遣期限,公交駕校將高楊退回違法,高楊向公交駕校主張權利符合規定。高楊提供了公交駕校APP平臺公布的《工資單詳情》,可以證明延時加班工資未足額支付,而信立強公司、公交駕校未提交相反證據反駁,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經公交駕校安排和同意,高楊于2020年8月27日至9月30日期間未出勤,信立強公司對此知情亦認可,而并非高楊個人原因所致未出勤。公交駕校存在未足額支付加班費、工資差額、違法退回派遣人員等侵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高楊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信立強公司及公交駕校的上訴意見。
信立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不向高楊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61316.3元;2.不向高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9月30日延時加班工資19064.1元;3.不向高楊支付2020年9月工資差額2809.7元。
公交駕校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不向高楊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61316.3元;2.不向高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9月30日延時加班工資19064.1元;3.不向高楊支付2020年9月工資差額2809.7元;4.公交駕校對上述賠償不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信立強公司與高楊簽訂有期限為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書(勞務派遣)》,派遣高楊到用工單位公交駕校從事教練員崗位工作。后,雙方二次延續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8月27日,信立強公司通過快遞方式向高楊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2020年9月30日與高楊終止勞動合同。2020年8月27日至9月30日期間,高楊未到崗出勤。
2020年9月30日,高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信立強公司、公交駕校支付尚欠工資、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工資差額等。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東勞人仲字[2020]第3557號裁決書,裁決:一、信立強公司于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向高楊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61316.3元;二、信立強公司于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高楊延時加班工資19064.1元;三、信立強公司于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高楊2020年9月工資差額2809.7元;四、公交駕校對上述一、二、三項裁決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高楊其他申請請求。信立強公司、公交駕校均不服仲裁裁決,分別提起訴訟。
庭審中,信立強公司認可未向高楊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高楊稱其在續簽第三份勞動合同前曾向信立強公司提出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信立強公司對此不予認可,雙方均未提供相關證據。
關于2020年8月27日至9月30日期間高楊未到崗出勤,高楊稱系公交駕校未安排其教學任務。信立強公司稱不清楚該期間高楊出勤情況。公交駕校稱高楊該期間未到崗出勤,不清楚是否為其排班。三方均認可信立強公司已經支付高楊9月份工資2300元。
雙方均認可高楊月工資由崗位工資、星級工資、績效工資、延時加班工資、安撫獎構成,每月數額不固定。高楊提供公交駕校APP工資單明細截圖證明每月工資數額、工資構成、加班時長及已領取加班工資數額的事實,并稱其使用APP權限已被關閉。信立強公司對工資單真實性不予認可。公交駕校認可其單位使用上述APP軟件,但稱不清楚是否關閉了高楊的使用權限。
此外,三方當事人均認可各方提交的證據均已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提交并質證,現未有新的證據提交。經詢問三方均認可該工資單中顯示實發工資數額與高楊工資卡中實際到賬工資數額相符。另,信立強公司對高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表示異議,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高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如華代理訴訟,已提交高楊所在社區推薦函,故朱如華代理高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信立強公司已與高楊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高楊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信立強公司一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高楊支付賠償金。信立強公司提供了高楊的工資明細、公交駕校提供了高楊的工作時間,經與高楊提供的公交駕校APP《工資查詢》明細單核對,其中應發工資、個付保險及實發工資、工作小時數各項數額均能一一對應,加之該《工資查詢》明細單與高楊相應銀行卡工資賬戶收入亦相符合,能夠印證高楊工資收入情況,故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并據此計算應向高楊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61316.3元。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公交駕校提供證據證明企業教練員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各方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認可。根據高楊提供工資單明細,其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存在延長工作時間,并領取了部分加班工資,故信立強公司應補足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差額。仲裁裁決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差額19064.1元未超過依法定標準核算金額,且高楊對此認可,故予以判決確認。
信立強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通過快遞向高楊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2020年8月27日至9月30日高楊未到崗出勤。對于未到崗原因,高楊解釋為公交駕校未排班,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職責,而信立強公司及公交駕校均表示不清楚是否為高楊排班不符常理,故對高楊的主張予以采信,高楊9月份工資應全額支付。仲裁裁決補足工資差額2809.7元,高楊不持異議,故對此予以判決確認。
公交駕校作為用工單位在用工過程中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情形,且在仲裁及審理中均未舉證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即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從而導致信立強公司違法與高楊終止勞動合同,對高楊造成損害,故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一、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高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61316.3元;二、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高楊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延時加班工資19064.1元;三、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高楊2020年9月工資差額2809.7元;四、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六、駁回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補充查明,信立強公司在一審時提交其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工會辦公會的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其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已向公交駕校征詢用工意向,公交駕校告知將不再聘用高楊等派遣員工,遂其公司經討論決定與高楊等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高楊等員工在一審時提交公交駕校于2020年8月27日召開會議的錄音,用以證明公交駕校當時開會告知合同到期后不續用,派遣員工將退回信立強公司。公交駕校稱該會議錄音也證明退回高楊等派遣員工的原因是因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高楊等派遣員工不同意協商轉崗。
信立強公司在二審中稱給高楊發預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前,其公司以電話方式向高楊詢問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高楊始終未回復,故勞動合同到期即行終止。就此,信立強公司補充提交2020年公交駕校合同明細臺賬,記載有高楊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備注欄載有“發通知,未回復”。高楊對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稱該證據為信立強公司單方制作,無勞動者簽字及蓋章,信立強公司沒有向其詢問過勞動合同續簽意向,且明確向其告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信立強公司還補充提交與公交駕校簽署的《勞務派遣協議書》,其中載有協議有效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以及公交駕校承擔信立強公司派遣勞務人員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法律規定的各項費用等內容。公交駕校對該協議的真實性認可。
關于延時加班,信立強公司稱對延時加班的計算標準不清楚。公交駕校認可一審期間高楊提交的公交駕校APP工資單明細截圖的真實性,稱其中加班工資系以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高楊主張公交駕校、信立強公司未足額支付延時加班工資。
此外,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信立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各負擔5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張潔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蔣媚
書記員蔣暢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