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萬成與唐良富重慶盟主運輸發展有限公司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9751)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17民初277號
判決日期:2021-06-16
法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萬成與被告唐良富、重慶盟主運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盟主公司”)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萬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德、劉春梅,被告唐良富、被告重慶盟主運輸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萬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受傷的醫藥費115245.19元、傷殘賠償金130143.8元、護理費813800元、誤工費54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費10000元、續醫費109000元、鑒定費3800元、檢查費260元、交通費3000元、殘疾人器具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等費用共計1264998.99元,除去被告唐良富墊付的10000元,還需賠償1254998.99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20時左右,原告在被告唐良富的貨車(渝×)上幫被告唐良富卸貨時從車上摔下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重慶合川宏仁醫院,住院治療40天,花費醫療費115245.19元。經診斷為:1.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1.1.右側顳部硬膜外、硬膜下血腫1.2.左側顳部硬膜下血腫;1.3.雙側腦挫傷;1.4.雙側腦腫脹;1.5.右側顳骨骨折;1.6.創傷性癲癇;1.7.頭皮挫裂傷;2.閉合性胸部損傷;2.1.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右側第1-9肋骨、左側第1、2肋骨);2.2.右側血氣胸;2.3.右肺挫傷;3.右鎖骨中段骨折;4.低蛋白血癥;5.電解質紊亂。因被告唐良富所駕駛的貨車是掛靠在被告盟主公司名下,事故發生后被告唐良富只墊付了10000元左右的醫藥費,其余部分及各項賠償款二被告均未作任何賠償且至今不予理睬。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唐良富辯稱,原告跑貨車在實習期,不能走高速。原告受傷后被告為其墊付了18000元醫藥費。
被告盟主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唐良富系朋友關系,二人的車輛均掛靠在公司的名下,原告幫助被告唐良富下貨,雙方不存在勞務關系,是無償幫工。盟主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原告在下貨過程中從貨車摔下來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盟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和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35條規定,如原告確認與被告唐良富形成勞務關系,也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唐良富承擔侵權責任,與被告公司無任何關系。
原告李萬成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盟主公司的注冊情況、住院病歷、用藥清單、出入院證、檢查報告結論、醫療費發票、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及發票、報警回執、南充市第二人民醫院發票等證據,被告唐良富向本院舉示了宏仁醫院的住院費預交收據的證據,被告盟主公司向本院舉示了車輛委托服務合同等證據。上述證據經質證,當事人均認可證據真實性。并經本院審查,本院確認以上證據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此,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唐良富所駕駛的車輛渝×掛靠在被告盟主公司名下。被告唐良富與原告李萬成系朋友關系。2019年10月18日,被告唐良富駕駛渝×貨車與原告李萬成共同送貨至合川客運中心。晚上8點左右,原告李萬成在幫助被告唐良富下貨過程中,因解車上繩子不慎從貨車駕駛室頂棚摔下受傷。原告受傷后于當日被送至重慶合川宏仁醫院醫治,于次月27日出院,共住院治療40天,入院診斷為:1.急性重型顱腦損傷;1.1.右側顳部硬膜外血腫1.2.右側顳骨骨折;1.3.腦挫傷,1.4.頭皮挫裂傷;2.右側鎖骨骨折;3.右側第1、2、4及左側第2肋骨骨折;4.右側血氣胸;5.右肺挫傷。出院診斷為:1.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1.1.右側顳部硬膜外、硬膜下血腫,1.2.左側顳部硬膜下血腫,1.3.雙側腦挫傷,1.4.雙側腦腫脹,1.5.右側顳骨骨折,1.6.創傷性癲癇,1.7.頭皮挫裂傷;2.閉合性胸部損傷:2.1.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右側第1-9肋骨、左側第1、2肋骨),2.2.右側血氣胸,2.3.右肺挫傷;3.右鎖骨中段骨折;4.低蛋白血癥;5.電解質紊亂。出院醫囑:1.注意保護右側頭部開窗區避免受外傷;2.觀察右側頭部開窗區腫脹情況如腫脹明顯及時到醫院就診;3.建議患者術后4月行顱骨修補術;4.院外預防癲癇發生需長期口服藥物;5.在專業醫師指導下繼續行四肢功能鍛煉;5.不適門診隨訪及復查X片、頭顱CT(1、2、3、4、5、6、9月及1年)。原告住院治療期間產生醫療費115245.19元。其中,被告唐良富墊付了醫療費18000元。另查明原告出院后在南充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精神檢查,產生檢查費260元。
另查明,原告李萬成在訴前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續醫費、康復費、護理依賴程度及人數、營養時限、誤工時限和殘疾人器具費進行鑒定。2020年12月24日,南充鼎正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李萬成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右側顳部硬膜外、硬膜下血腫、左側顳部硬膜下血腫、雙側腦挫傷、雙側腦腫脹、右側顳骨骨折閉合性胸部損傷: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右側第1-9肋骨、左側第1、2肋骨骨折)等損傷行右側開顱探查血腫清除術等治療,遺留之后遺功能障礙其傷殘程度分別評定為×級、×級、×級、×級傷殘。(二)李萬成的續醫費、康復費認定:①行顱骨修補術、抗癲癇治療及影像、腦電圖復查等費用計肆萬玖仟(49000.00)元;②繼續康復治療2-3個療程一個療程續醫費、康復費用按壹萬伍仟-貳萬(1500-20000.00)元計算。(三)李萬成的護理依賴程度及人數:①住院治療期間至李萬成定殘日前一天為完全護理依賴每天按2人護理計算;②李萬成定殘日及以后為部分護理依賴每天按1人護理計算。(四)李萬成的營養時限認定為200天。(五)李萬成的誤工時限認定為365天。(六)李萬成的殘疾人器具費計叁仟(3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李萬成的損失為醫藥費115245.19元、殘疾賠償金13014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護理費175050元、誤工費43800元、營養費2000元、續醫費94000元、鑒定費406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為579798.99元,由被告唐良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萬成347879.39元,扣減被告唐良富已經支付的18000元后,還應由被告唐良富賠償原告李萬成329879.39元;
上述款項,限被告唐良富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賠付給原告李萬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萬成對被告重慶盟主運輸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李萬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74.99元,減半收取3337.50元,由原告李萬成負擔1335元,被告唐良富負擔200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顏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明鷺
書記員葉東菁
判決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