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張以合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8民轄終65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以合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2021)魯0811民初317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張以合認為上訴人制造的汽車存在質(zhì)量問題,因此提起訴訟,原告的訴求直接指向汽車產(chǎn)品質(zhì)量,并且其訴訟請求中要求“二被告返還原告全部已付款”,若其認為上訴人負有合同解除后的退款義務,則應向上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張以合未答辯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進步
審判員胡召銀
審判員孫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妍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