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橫崗分公司與深圳市真和麗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38105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橫崗分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真和麗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劉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橫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華陽、黃希,被告深圳市真和麗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到庭參加訴訟。后本院追加第三人劉益,于2020年12月8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橫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華陽,被告深圳市真和麗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第三人劉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被告因承建“深圳市地鐵橫崗段綜合物業開發項目園林景觀工程住宅非展示區”項目需要向原告購買混凝土,但被告卻未履行支付混凝土貨款的義務。截至2020年9月7日止,被告尚欠貨款286907.75元(人民幣,下同)未支付。因被告長期拖欠貨款的行為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原告支付暫計至2020年9月7日的利息損失372681.1元。綜上,截至2020年9月7日止,被告累計應付原告款項共計659588.85元,并應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全部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后續利息損失。對于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鑒于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貨款286907.7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7日之前逾期付款的利息372681.1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后續利息,后續利息以286907.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20年9月8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擔保費用700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被告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未提交與被告簽訂的混凝土買賣合同,原告提供的對賬單、發票、發票簽收單的簽收人和經辦人均為第三人。第三人并非被告的員工,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給第三人授權簽訂和履行涉案混凝土買賣合同的材料。涉案買賣合同履行的雙方實際為原告和第三人,被告中標涉案工程后,因施工能力有限,與第三人簽訂合作備忘錄達成合作意向,將涉案工程交給第三人施工。后因第三人施工能力有限,實際履行過程中由第三人負責涉案工程的園建及排水等附屬工程,涉案工程主要部分園林綠化施工由被告完成。故第三人系專用分包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本案被告本應是第三人。二、原告提供的付款憑證中2018年7月19日由被告支付的71243.90元是經第三人申請,由被告進行代付的,并不能以此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三、即使法院認定被告應當承擔本案的付款責任,原告主張延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有誤,且超出了欠付的本金部分,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證明相應的付款期限以及逾期后的違約責任,原告當庭提交的計算表按照年利率18%或24%計算逾期利息沒有法律依據。且原告沒有提交欠款產生后其一直催促支付的相應證據,原告對于延期付款所產生的違約責任也存在過錯。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一、第三人接受被告委托代理向原告采購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包的項目,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被告承擔。1、被告作為深圳地鐵橫崗段綜合物業開發項目商業非展示項目園林工程的承包人,其對項目施工承擔施工責任,無權將項目全部轉包給其他人施工,第三人作為項目施工人員接受被告委托管理項目施工,其代理被告采購混凝土,屬于其委托施工的范圍。其向原告采購混凝土的行為應當視為被告的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被告承擔;2、原告供應的混凝土確實全部用于被告承包的項目,原、被告之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合同的相對方明顯為被告,其依法應當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二、第三人并非實際施工人也非分包人,其不能作為承包主體,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被告提交的合作備忘錄的鑒于部分表明第三人并非實際的分包主體,分包主體為勞務公司,而第三人只是接受指派代為管理,而非實際的施工人。三、被告并未將工程款支付給第三人,其與第三人在合作備忘錄的簽字只是代表勞務公司的行為,并非該合同主體,被告主張將項目轉包給第三人不成立。綜上,被告作為合同實際收益人且混凝土實際用于其承包的項目,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支付義務。
經審理查明,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且被告拖欠貨款,并向本院提交《工程供貨對賬總表》、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深圳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簽收單、《混凝土送貨單》等證據證明。
上述證據中,《工程供貨對賬總表》載明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間為被告的深圳市地鐵橫崗段綜合物業開發項目園林景觀工程住宅非展示區工地供應商品混凝土,截止至2018年9月4日,被告尚欠貨款金額為286907.75元。以上《工程供貨對賬總表》落款處由原告蓋章確認,另有第三人簽名確認,無被告蓋章確認。
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共2張。第一張日期為2018年5月31日,付款人系第三人,付款金額為50000元,收款人系原告。第二張日期為2018年7月19日,付款人系被告,付款金額為71243.9元,收款人系原告。
深圳增值稅普通發票共7張,抬頭均記載購買方為被告。原告針對該7張發票制作7張發票簽收單,簽收單落款簽收人一欄均顯示由第三人的簽名。
《混凝土送貨單》記載了混凝土等級、生產線、日期、開始卸料及完成卸料時間、車號、發貨時間、訂貨數量等內容。部分《混凝土送貨單》客戶簽章一欄為空白,部分《混凝土送貨單》由第三人或案外人在客戶簽章一欄簽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橫崗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198元,保全費3818元,均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薇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玉玲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