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江蘇海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82行審34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邳自然資規處[2020]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5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之行政處罰內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經調查認定,被執行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擅自于2019年9月開始,非法占用邳州市趙墩鎮顧莊村東至耕地、西至道路、南至化工廠、北至道路的集體土地建設活動板房及附屬設施,占地總面積為4.35畝,該宗地塊地類為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用地,為限制建設區,不符合趙墩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申請執行人分別于2019年10月11日、2020年2月26日、3月9日制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要求“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但被執行人未停止違法行為。申請執行又于3月26日制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要求“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原地貌”,但被執行人仍未改正違法行為。申請執行人還于7月10日制作抄告單分別向邳州市趙墩鎮人民政府、邳州市經濟發展局等單位送達,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共同制止違法行為”,但被執行人的違法行為未得到糾正。申請執行人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于7月20日作出邳自然資規處聽告[2020]第2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送達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請求,亦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申請執行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于7月27日作出邳自然資規處[2020]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執行人:限期15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5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4.35畝土地至趙墩鎮顧莊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申請行政復議,亦未主動履行拆除違法建筑退還土地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8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作出邳自然資規處催告2020-27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并送達被執行人,但被執行人仍不履行該處罰決定,申請執行人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準予強制執行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邳自然資規處[2020]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5畝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之行政處罰內容,由邳州市趙墩鎮人民政府在二個月內組織實施完畢,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予以協助配合。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馮遵亞
審判員韓露
人民陪審員張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姚軍
書記員卞革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