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劉波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82民初352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康綠公司)訴被告劉波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欣康綠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強、歐陽穎,被告劉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欣康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劉波立即向其支付豬肉款162766元。事實和理由:劉波長期在欣康綠公司處購買豬肉零販。2017年2月15日,劉波向欣康綠公司出具欠條1份,確認截至2017年2月14日,尚欠欣康綠公司貨款122857元,同日出具還款計劃書1份,承諾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2017年5月15日前付清。2017年5月19日,劉波又向欣康綠公司出具欠條1份,確認截至2017年5月19日,劉波共欠欣康綠公司貨款162766元,同日出具還款計劃書載明了還款時間。因劉波未支付上述欠款,欣康綠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故起訴來院。
劉波辯稱,其對欣康綠公司主張的金額不予認可,欣康綠公司主張的162766元并非全部是豬肉貨款,實際金額應該少于該金額,該162766元中包括了8000多元的借款,對于其真實所欠款項其應該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欣康綠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欠條、還款計劃書等證據,上述證據經劉波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劉波就其提出的抗辯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本院認定的上述證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劉波原在欣康綠公司處銷售豬肉。2017年2月15日,劉波向欣康綠公司出具欠條1份,確認截至2017年2月14日,尚欠欣康綠公司貨款122857元,并出具了還款計劃。2017年5月19日,雙方就豬肉款事宜又進行了確認,并由劉波向欣康綠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條,載明劉波共欠欣康綠公司豬肉款共計162766元;同時,劉波還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明確上述款項是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其在銷售產品期間因個人原因導致所欠,其中的50000元為貨主拖欠未收到的貨款,該款其于2017年5月23日歸還給欣康綠公司,另外112766元為其本人挪用未及時歸還欣康綠公司的款項,該款自2017年6月19日起每月歸還15000元給欣康綠公司。
審理中,經雙方庭外和解未果
判決結果
劉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欠款162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4元,由劉波負擔(此款已經由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墊交,由劉波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王文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程菲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