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涿鹿縣教育和體育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731民初587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涿鹿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涿鹿縣教育和體育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共計160009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外其他墊資款66698元;3.被告承擔受理費等相關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原告經公開招投標與被告簽署《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涿鹿縣希望中學校舍改造工程。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墊付了部分應由被告承擔的費用,但被告未給付原告;工程竣工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判決結果
駁回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郝曉霞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