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22執1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鄭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7957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河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貨款1696353.06元及違約金69495元,共計1765848.06元,具體支付方式: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貨款800000元;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貨款965848.06元;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支付第二筆貨款前鄭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應提供69495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按時足額履行上述任何一項付款義務,鄭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權對所有未付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并有權要求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0萬元。因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鄭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查明被執行人有梅賽德斯奔馳牌汽車(車牌號:豫A×××××),現該車去向不明,暫未能實際扣押。本院已輪候查封該車輛(2023年1月14日查封期限屆滿),申請執行人應于查封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繼續查封的申請。
三、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四、通過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住所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已向申請執行人出具(2021)豫0122執調令62號律師調查令,調查結果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0元,本案債權尚余1865848.06元及利息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鄭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運興
審判員李印召
審判員朱衛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銀鋒
書記員張海科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