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鄧南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11207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數碼公司)與被告鄧南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神州數碼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星辰與被告鄧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潁、方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神州數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我公司無需支付鄧南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崗位工資(稅前)38298.85元;2、我公司無需支付鄧南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午餐補助620元;3、我公司無需支付鄧南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度績效工資(稅前)121906.85元。事實和理由:鄧南于2018年2月26日入職我公司,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2019年5月15日鄧南向我公司提出辭職,實際工作到2019年6月28日,于2019年7月14日至15日辦理離職手續。鄧南作為公司售前咨詢總監,未完成銷售指標,我公司對鄧南2018年度的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且我公司在2018年沒有盈利,故不應向鄧南發放2018年績效工資。
鄧南辯稱,我認可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神州數碼公司的訴訟請求。我于2018年2月26日入職神州數碼公司,后于2019年8月12日離職。我作為公司的售前咨詢總監,神州數碼公司并未對我2018年績效進行任何考核,神州數碼公司不發放2018年績效工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事實如下:神州數碼公司曾向鄧南送達《聘用意向函》,其上載有如下內容:“一、工作崗位加入公司后,您將在售前咨詢總監崗位任職,工作地點在上海,試用期為6個月”,“二、工薪及福利1、根據公司的薪酬績效管理規定,您的薪酬組成如下:試用期崗位工資為28000元/月*12個月(人民幣,稅前),轉正后崗位工資為28000元/月*12個月(人民幣,稅前),年度績效工資額度為0-144000元(人民幣,稅前),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發放……9、此職位不允許對外兼職(包括但不限于擔任法定代表人、監事、高管或其他任何職務等)及對外投資(包括但不限于擔任隱名或顯明股東等),一旦核實確認,此聘書作廢”,“三、入職須知1、請您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9:30到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16號神州數碼大廈7層人力資源部辦理手續……”,落款日期為2018年2月8月。神州數碼公司(甲方)與鄧南(乙方)于2018年2月26日簽訂了有效期自2018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第三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上海……”,第十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為稅前工資。具體支付標準和辦法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和有關規定執行”。神州數碼公司已按照每月28000元的標準支付鄧南崗位工資至2019年6月,并為鄧南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至2019年7月,其中2019年7月社會保險代繳金額2586.6元、住房公積金代繳金額1645元。鄧南每個工作日另有午餐補助20元。
就崗位工資差額一節。雙方均認可鄧南于2019年5月15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就鄧南停止工作的時間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各執一詞。鄧南主張其正常出勤至2019年8月12日,當日收到公司同意其離職的短信,雙方于2019年8月12日解除勞動合同,神州數碼公司應按照每月28000元的標準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崗位工資。神州數碼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鄧南于2019年5月15日提出離職,其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同意鄧南離職,鄧南實際出勤至2019年6月28日,當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鄧南在職期間的打卡記錄顯示,2019年6月28日之后鄧南的打卡地點均系其家庭住址,可以證明鄧南實際出勤至2019年6月28日,此后未再實際提供勞動;2019年7月14至15日鄧南到北京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在為鄧南辦理離職手續時,其公司發現鄧南存在對外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公司的行為,故不同意支付鄧南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崗位工資。鄧南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其于2019年7月14至15日到北京出差,其余時間均在上海正常辦公,神州數碼公司從未告知其不能在家打卡,其擔任售前咨詢總監,上下班打卡的地點并不固定,如客戶不要求去現場可在家進行線上技術支持,其2019年6月28日之前也有很多在家或者在家附近打卡的記錄,故在家打卡不能證明未提供勞動;上海醫納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納公司)與神州數碼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簽訂了《CIMS軟件產品轉讓合同》,神州數碼公司在簽署該合同時,即已知曉其擔任醫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從未對此提出異議。
就績效工資一節。鄧南主張神州數碼公司未對其進行2018年度績效考核,未支付其2018年度績效工資,故按照每年144000標準主張2018年度績效工資。神州數碼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其公司于2019年2月以部門為單位對鄧南所在部門進行年度績效考核,鄧南及其所在部門的考核結果均為0分,其公司已通過企業郵箱向鄧南的領導莫維克發送考核結果,因莫維克已離職,故不清楚莫維克是否已將考核結果告知鄧南,鄧南的考核結果是0分,不符合年度績效工資的發放條件。神州數碼公司另主張《聘用意向函》明確約定鄧南所在職位不允許兼職,一旦核實確認,《聘用意向函》作廢,鄧南在職期間對外有兼職,故雙方簽訂的《聘用意向函》作廢,其公司不應發放鄧南2018年度績效工資。鄧南不認可其2018年績效考核結果為0分,稱神州數碼公司從未告知其績效考核標準、績效考核結果及其依據,其已完成2018年的工作,并沒有不稱職的表現,應得到相應的年度績效工資。鄧南另主張神州數碼公司于2018年11月已知曉其在外任職情況,而績效考核于2019年2月作出,如神州數碼公司認為《聘用意向函》作廢、不應發放績效工資,應當在2019年2月之前即作出相關的處置,比如《聘用意向函》作廢后,勞動合同是否存續、應否發放績效,并應提前告知其本人,但神州數碼公司至今未作出相關處置,故《聘用意向函》有效,神州數碼公司應支付其2018年度績效工資;如果《聘用意向函》作廢,崗位工資也不應發放,因為崗位工資也是約定在《聘用意向函》之中,但神州數碼公司已實際按照《聘用意向函》正常發放崗位工資,故認為神州數碼公司并未作廢《聘用意向函》。經詢,神州數碼公司稱,“2019年7月14、15日鄧南來北京辦理工作交接時知道的(鄧南在外有兼職),此前不知情”,“《聘用意向函》作廢是指雙方約定的年度績效工資不應支付”。
為證明其主張,神州數碼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鄧南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間的打卡記錄,顯示:自2019年6月18日起,鄧南的上班打卡地點多為上海市閔行區蓮花南路1188弄或1108弄,下班打卡地點集中于上海市閔行區,但具體位置不固定;2019年7月15日,鄧南上班打卡地點系神州數碼大廈;在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間,鄧南部分打卡地點系上海春城上海市閔行區蓮花南路1288號、上海春城三期蓮花南路1108弄、上海春城(一至三期)蓮花南路1088弄蓮花南路1288弄蓮花南路1188弄。鄧南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稱神州數碼公司對其考勤至2018年8月14日,與公司主張的離職時間相矛盾;神州數碼公司在北京的辦公地點系神州數碼大廈,如去北京開會,打卡地點是神州數碼大廈附近,如需出差,打卡地點即出差地點,其base地是上海,但神州數碼公司在上海未設置辦公地點,其在家辦公,故在上海的打卡地點系其家庭住址或者客戶地址,2019年6月28日之前其也有很多在家或者在家附近的打卡記錄。
證據2、福迪有限公司(甲方)與神州數碼公司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其上載明: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地產作為辦公使用,出租房屋坐落于“虹橋路3號港匯中心二座紅線部位3906元”,房屋租賃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神州數碼公司據此證明其公司在上海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公司員工應在此打卡記錄考勤。鄧南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稱其在上海任職期間從未接到任何關于上海設立了辦公場所并要求去該辦公場所打卡的通知。經核對,在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間鄧南沒有在虹橋路3號港匯中心的打卡記錄。
證據3、報銷單,顯示:神州數碼公司同意為鄧南報銷2019年7月14日、7月15日上海至北京的往返機票以及2019年7月14日的住宿費。神州數碼公司據此證明鄧南于2019年7月14日、7月15日到北京辦理離職事宜。鄧南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稱此行是應公司要求到北京開會,而非辦理離職手續。
證據4、《神州醫療部門績效考核表》(以下簡稱考核表),其上載明:被考核人系“莫維克”,考核年度系“2018年”,考核總原則為“當新簽合同額實際完成值低于目標值(4000萬)的40%。當期考核分數為0且對應獎金系數為0”,上述表格中評分一欄為空白,“被考核人”、“所屬部門領導”、“主管副總裁”、“總裁”簽名處均為空白。鄧南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稱考核表系神州數碼公司單方制作,且被考核人是莫維克,與其本人無關。
證據5、醫納公司(甲方)與神州數碼公司(乙方)簽訂的《CIMS軟件產品轉讓合同》,主要內容系甲方將其享有著作權的CIMS軟件全部著作權利有償轉讓給乙方,產品轉讓費為100萬元,該合同尾頁甲方處加蓋醫納公司公章,并載有“李益大”字樣簽名、日期為2019年11月18日,乙方處加蓋神州數碼公司合同專用章,并載有“史文釗”字樣的簽名。神州數碼公司主張鄧南擔任醫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股東,鄧南利用擔任其公司職務之便,與其設立的醫納公司簽訂產品轉讓合同、牟取利益,根據《聘用意向函》的約定,一旦被核實確認對外兼職,聘用函作廢,其公司無需再支付鄧南績效工資。鄧南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亦認可其在醫納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股東,但不認可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鄧南稱其于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在醫納公司工作,但因該公司業績不佳、沒有任何實際業務,故股東及員工均已另謀出路,2014年醫納公司開發的CIMS軟件產品已在市場上被使用,神州數碼公司在市場上發現了該軟件,并找到軟件的著作權公司,即醫納公司,洽談收購事宜,因鄧南以外的其他股東不同意收購價格,故醫納公司與神州數碼公司于2018年11月簽署了《CIMS軟件產品轉讓合同》,在簽署轉讓合同時神州數碼公司即已知曉其系醫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神州數碼公司從未就此提出異議,并仍按照《聘用意向函》按月發放崗位工資。鄧南另主張神州數碼公司提交的轉讓合同不完整,并提交了《CIMS軟件產品轉讓合同》及《法定授權委托書》,稱兩者系一套。其中,鄧南提交的《CIMS軟件產品轉讓合同》與神州數碼公司提交的一致;《法定授權委托書》的主要內容系醫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南委托李益大與神州數碼公司簽訂醫納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統產品轉讓合同。神州數碼公司不認可《法定授權委托書》系《CIMS軟件產品轉讓合同》的附件。
為證明其主張,鄧南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8月12日的短信截圖,其上載明:“鄧南,您好:您于2019-05-15申請離職,公司同意了您的辭職申請。感謝您任職期間的辛勤付出和默默奉獻!請您盡快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神州數碼控股有限公司”。神州數碼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稱神州數碼控股有限公司系其上級公司,其公司需要向上級公司報備人事變動,其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同意鄧南離職,并于2019年6月28日辦理離職手續,這個短信只是上級公司的人力資源系統自動發出的群發短信。
證據2、2019年7月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記錄。神州數碼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亦認可已為鄧南繳納2019年7月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但主張因2019年7月15日鄧南才到北京辦理完離職手續,故其公司為鄧南繳納了當月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經詢,神州數碼公司稱2019年6月28日鄧南初步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但是電腦、一些公司材料還在鄧南手上,故要求鄧南于2019年7月15日到北京辦理全部離職交割手續。鄧南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其于2019年7月14日、7月15日到北京出差,雙方至今未辦理正式離職交接手續,其于2019年8月14日將電腦從上海郵寄至北京神州數碼大廈4層,收件人是蔣海燕。
證據3、鄧南與李霞(戰略客戶部總監)的微信截圖,其上載明:“(2019年7月30日)(李)鄧南你好,方便嗎?想跟你了解一下有關單病種產品的事……那等你方便的時候吧,跟你連線溝通一下。(2019年7月31日)(李)鄧南,你一會有時間嗎?(鄧)你好,霞總。這會方便的”。鄧南據此證明2019年7月底,其仍在為神州數碼公司的項目提供技術支持服務。神州數碼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稱這只是簡單的交流,不能說明其公司在給鄧南安排工作。
證據4、鄧南與李敏(人力資源總監)的微信截圖,其上載明:“(2019年8月7日)(鄧)李敏總,我的離職手續什么時候能夠辦下來?現在已經拖了3個月了。我希望今天能給我一個答復,否則大家都麻煩。(李)離職是肯定要辦理的。我今天會向史總再請示一下他的意見。(鄧)好的敏總,我希望大家和平的把這件事情辦理了。我已經把我能做的都做了,合同的尾款相關事宜我也和莫維克表達了自己的誠意和想法。史總如果實在不相信,我也沒辦法了”。鄧南據此證明截止至2019年8月7日神州數碼公司尚未與其辦理離職手續,這與公司所述2019年6月28日解除勞動合同不符。神州數碼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證據5、鄧南單方制作的補充材料說明,內容系神州數碼公司高層對外任職情況。神州數碼公司稱,徐華系其公司的合作者,而非公司員工;郝占平系其公司副總裁,在案外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龔孟春系其公司首席信息官,擔任一些社會職務,具體不清楚;郭棟梁不是其公司員工;莫維克系其公司副總裁,在案外公司擔任董事。
鄧南以要求神州數碼公司支付崗位工資、交通補助、午餐補助、電話補助、差旅補助、年度績效工資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以京海勞人仲字[2019]第19037號裁決書裁決:1、神州數碼公司支付鄧南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崗位工資38298.85元(稅前);2、神州數碼公司支付鄧南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午餐補助620元;3、神州數碼公司支付鄧南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度績效工資121906.85元(稅前);4、駁回鄧南其他仲裁請求。神州數碼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鄧南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午餐補助620元;
二、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鄧南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崗位工資23768.4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崗位工資10298.85元;
三、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鄧南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度績效工資121906.85元(稅前);
四、駁回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神州數碼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蕾
人民陪審員肖淑萍
人民陪審員劉明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文敬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