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民申807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駐馬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駐馬店農商行)因與被申請人駐馬店市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終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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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駐馬店農商行申請再審稱,一、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的問題。該合同實為實際施工人石現兵掛靠建筑公司簽訂,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即使按照合同約定,駐馬店農商行也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足額撥付了工程款。1.建筑公司提交的三份施工承包合同均為復印件,上面既無駐馬店農商行的蓋章也無相關人員的簽字,不應采信。2.雙方并未進行最終結算,不具備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建筑公司訴請工程款,應該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工程造價。雙方合同約定合同價款采取可調價,工程質量未達到“中州杯”標準的應扣除總價款的5%,應當預留3%的質量保修金,據此,其只需支付68725454.952元工程款項即完成了支付工程款的全部義務,根據建筑公司一審訴狀中自認的駐馬店農商行已經支付了74270000元,其已經足額支付合同約定的工程款。3.原審法院判決其向建筑公司支付墊資款項錯誤。駐馬店農商行從未出具過相關的委托合同處理所謂的相關事宜,也無證據證明被委托事務系建筑公司所為。據其了解,訴爭的墊資處理的事項系陳佩明委托實際施工人或其他人所形成的民事關系。該委托未得到其授權和追認,且受托人不是建筑公司。墊資并未約定利息,原審法院支持駐馬店農商行承擔墊資款及利息錯誤。4.關于基建辦或基建辦個人與實際施工人或第三人的民間借貸關系問題,不屬于建設施工合同關系,應按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審理,且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的行為。5.關于代為履行第三人與金融機構和其他信貸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民事關系問題。建筑公司無證據證明履行了所稱的還款義務。借款的高息不應保護。第三人償還利息后向其索要墊付的利息須有合同約定,否則不應得到支持。6.原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2018年8月27日,建筑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了訴訟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其收到訴狀后提出書面答辯意見,按照法院通知到庭參與訴訟,并對證據予以質證。后建筑公司重新提交新的訴狀,改變了原訴狀的訴訟請求和訴狀的事實,新提交的訴狀對原訴狀的事實予以否認,該訴狀經法庭送達后重新確定開庭時間進行審理,程序上違法。另外,其要求重新司法鑒定的權利未得到程序上的保護。
建筑公司答辯稱,1.關于合同主體,雙方簽訂了合同并進行了結算,均證明合同主體系其與駐馬店農商行,駐馬店農商行稱石現兵掛靠該公司簽訂合同無依據。2.關于工程款,經駐馬店農商行指定的咨詢公司對案涉工程款進行了審計,審計結果經雙方蓋章認可,駐馬店農商行要求重新鑒定無依據。案涉工程已經使用八年之久,早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一年保修期,且雙方決算時,駐馬店農商行并未要求扣除保修金,現在要求扣減不能成立。關于未評選中州杯的問題,案涉工程無法評選中州杯的過錯在駐馬店農商行。雙方結算之后,駐馬店農商行并未追究該項違約責任及要求進行罰款,因此該要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關于已支付的工程款,一審經雙方初步對賬,建筑公司發現數額與實際不符,后變更訴狀,數額雖不一致,但變更符合法律規定。變更的訴狀及通過原審舉證、質證確定已支付的工程款6446萬元。4.關于墊資款,原審提交了《項目墊付資金費用清單》及票據為證,且有駐馬店農商行基建辦主任陳佩明的簽字認可,建筑公司共墊資1182238.5元。該款項應當由駐馬店農商行承擔。5.關于利息,其為駐馬店農商行墊資的費用雙方未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視為工程款,原審法院按照工程款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6.關于借款及代為償還第三人與金融機構和其他信貸公司借款利息的問題,變更后的民事訴狀沒有該請求,駐馬店農商行作為申請理由沒有依據。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駐馬店農商行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駐馬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林秀敏
審判員孫明
審判員鄒新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董奕風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