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剛與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281民初4425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先剛與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先剛、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楊兆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先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土地征用款35640元。2、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楊先剛與楊漢福(案外人)是父子關系,大山鎮小雨谷村的村民,2019年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因公司需要場地堆放矸石,對大山鎮小雨谷村部分土地進行征用,標準為40500元/畝。2019年9月5日,在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蓋章確定的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征用中,被告同時造冊,經大山鎮小雨谷村民委員會與原告在現場指認并確定,被征用土地畝積為0.88畝,補償金額為35640元,該宗土地2018年4月之前權屬登記在楊漢福名下,之后經國家土地確權后,變更登記在楊漢福兒子楊先剛名下,因此,被告應該支付土地征用款給原告。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判決!
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認《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補征花名冊》序號為4,姓名為楊漢福、畝積為0.88畝,補償金額為35640元的土地就是原告提供的黔(2018)盤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8755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地塊代碼為520222121921400003146、備注為松山坡地塊的部分土地。被告占用該土地后未向原告支付補償款35640元是因為鐘功勝對該地塊向被告主張權利。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應否向原告楊先剛支付土地補償款35640元。雙方當事人對本院歸納的爭議焦點無異議。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
原告楊先剛出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補征花名冊》各一份,擬證明被告花名冊序號為4,姓名為楊漢福的0.88畝的地塊就是原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地塊代碼為520222121921400003146、備注為松山坡的地塊。被告質證意見為無異議。經審核,原告出示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規則,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出示《盤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貴州矸場安全治理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補征花名冊》《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丈量登記表》,擬證明被告依法征用原告等村民的土地及發放土地補償款的情況。原告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
本院當庭宣讀了對鐘功勝、鐘功亮的詢問筆錄,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均為無異議。
本院當庭對楊漢福進行了調查,當事人均認為被調查人楊漢福就是《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補征花名冊》序號4中的楊漢福。被調查人楊漢福亦認為其就是《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補征花名冊》序號4中的楊漢福。被調查人楊漢福陳述,本案證據《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補征花名冊》序號4中的楊漢福的0.88木土地就是本案證據(2018)盤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8755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地塊代碼為520222121921400003146、備注為松山坡的楊先剛的承包地。
經詢問,原告楊先剛陳述,(2018)盤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8755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地塊代碼為520222121921400003146、備注為松山坡的地塊登記面積為1.52畝,實際丈量面積為0.88畝,該地塊是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全部征用了的。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楊先剛陳述的事實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0日,盤州市人民政府向原告楊先剛頒發黔(2018)盤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8755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承包方楊先剛依法取得地塊代碼為520222121921400003146、面積為1.52畝、備注為松山坡地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依據盤州市國土資源局2018年8月1日印發的《盤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貴州矸場安全治理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盤州國土資預審字〔2018〕15號)對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旁)的土地征用進行丈量登記、制作了《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補征花名冊》并向被征用土地的村民發放了土地補償款。黔(2018)盤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8755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地塊代碼為520222121921400003146、面積為1.52畝、備注為松山坡地塊的地塊在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征地范圍內,實際丈量面積為0.88畝;該地塊在《大山鎮小雨谷村(廟田矸石場)土地補征花名冊》中登記為序號4,姓名楊漢福等
判決結果
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先剛土地補償款35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元,由被告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秦薪薪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