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102民初697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作出(2021)皖1102民初697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請人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銀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等額財產。2021年3月24日,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銀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等額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劉艷
人民陪審員戴明軍
人民陪審員李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黃愛玲
書記員陳雯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