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聶世合運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7執復141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日順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紅旗法院)(2021)豫0702執異10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復議申請人日日順公司執行異議稱:日日順公司與河南洪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浩公司)不存在任何到期債權債務,且日日順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8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寄送異議書,就(2020)豫07民終4647-1號民事裁定,即聶世合與洪浩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要求異議人協助執行事宜提出異議。現異議人申請撤銷(2021)豫0702執59-1號執行案件。
紅旗法院查明:聶世合和洪浩公司因運輸合同糾紛訴至該院,該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5297號民事裁定,凍結洪浩公司銀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其它財產。并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5297號民事判決,駁回聶世合的訴訟請求。聶世合對該判決不服,向新鄉中院提出上訴,新鄉中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豫07民終1340號民事裁定,撤銷該院上訴判決,發回重審。該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19)豫0702民初5598號民事判決,判決:洪浩公司支付聶世合運費579537.41元、放空費122263.31元及利息,駁回聶世合的其他訴訟請求。聶世合、洪浩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分別上訴至新鄉中院,新鄉中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豫07民終4647號民事判決,判決:撤銷紅旗法院(2019)豫0702民初5598號民事判決;洪浩公司支付聶世合運費698782.09元、放空費122263.31元及違約金;駁回聶世合的其他訴訟請求。聶世合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21)豫0702執59號。執行中,該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豫0702執59-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日日順公司向申請人聶世合履行對洪浩公司所負的到期債務928319.18元。現日日順公司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撤銷該院(2021)豫0702執59-1號執行案件。
紅旗法院認為,日日順公司提出撤銷(2021)豫0702執59-1號執行案件的異議請求不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對其異議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裁定:駁回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復議申請人日日順公司以與執行異議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紅旗法院(2021)豫0702執異107號執行裁定和(2021)豫0702執59-1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紅旗法院查明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日日順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21)豫0702執異107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立東
審判員吳俊喜
審判員馬成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斐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