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學祥、王琴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81財保426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吳學祥、王琴以即將向法院提起對貴州奇峰宏建置業有限公司的訴訟,為了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惡意拖欠債務,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為由,提交書面申請,請求本院對被申請人貴州奇峰宏建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價值36000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吳學祥、王琴提供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貴州奇峰宏建置業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6000元或對其等額的其他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三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
申請費380元由申請人吳學祥、王琴繳納,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劉澤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艷
書記員許馨月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