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李吉元、孫建蘭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晉1128執166、169、170、171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李吉元、孫建蘭、李林強、閆建明、李曉芳、渠建建、李候計、王愛蘭、張東東、段青元、張根連、李林強借款合同糾紛四案中,責令被執行人償還申請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800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本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償還申請執行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現金300000元。2021年6月7日,申請執行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李吉元、孫建蘭、李林強、閆建明、李曉芳、渠建建、李候計、王愛蘭、張東東、段青元、張根連、李林強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一致同意將案外人林海平所有的方山縣大武鎮安置樓5區6號樓10層101號的房屋用以抵償被執行人李吉元、孫建蘭、李林強、閆建明、李曉芳、渠建建、李候計、王愛蘭、張東東、段青元、張根連、李林強在申請執行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500000元的債務。2021年6月8日,案外人已將該房屋交付給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判決結果
一、將被執行人李吉元、孫建蘭、李林強、閆建明、李曉芳、渠建建、李候計、王愛蘭、張東東、段青元、張根連、李林強給付申請執行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金300000元,案外人林海平所有的方山縣大武鎮安置樓5區6號樓10層101號的房屋給付申請執行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抵償500000元債務,房屋所有權自給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二、申請執行人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可持本裁定書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合議庭
審判員張玉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馮彥舒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