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鳳梅、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13執異56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青羊區建筑總公司)與被執行人成都中鐵運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運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張鳳梅對查封成都市青白江區清泉大道一段718號物聯網世紀產業園(中益吉城)××棟××層××號房屋(以下簡稱爭議房屋)對應土地使用權(爭議土地)不服,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張鳳梅稱,異議請求:解除對成都市青白江區清泉大道一段718號“中益吉城五金機電大市場【物聯網世紀產業園(中益吉城)】”××棟××層××號商品房的查封。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30日,張鳳梅與中鐵運龍簽署《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約定被執行人將爭議房屋出售給異議人,成交價款為135936元。異議人向被執行人支付了全部價款。2020年7月23日,被執行人將房屋交付異議人使用,但至今出賣人未給申請人辦理過戶手續。貴院在2020年7月10日對該房屋進行了查封。因爭議房屋屬于異議人所有,特提出以上異議。
本院查明,原告青羊區建筑總公司與被告中鐵運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8)川0113民初3344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與被告成都中鐵運龍物流有限公司共同確認:截止2019年7月8日,成都中鐵運龍物流有限公司尚欠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工程款7656340.29元;二、被告成都中鐵運龍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從2016年5月11日起,以7656340.29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計息標準計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三、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履行期限為:被告成都中鐵運龍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前向原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付清;四、若被告成都中鐵運龍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約定按期足額履行給付義務,則原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有權就剩余未付的全部工程款及資金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五、原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確認:截止2019年6月18日,尚有金額34556586.62元(含被告還未支付工程款的7656340.29元)建筑業統一發票未開具,原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前向成都中鐵運龍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完符合其財務規定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六、原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七、本案訴訟費32697元(已減半),由原告成都市青羊區建筑工程總公司自行負擔。調解書生效后,因中鐵運龍未履行給付義務,青羊區建筑總公司申請本院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受理案號為(2020)川0113執2177號,案件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川0113執2177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查封中鐵運龍公司所有的唯一號為103××90、102××26的房產2套。張鳳梅所購房屋在查封范圍內。
另查明,2015年4月30日,異議人張鳳梅與中鐵運龍簽署《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約定被執行人將爭議房屋出售給異議人,房屋面積47.03㎡,成交價款為135936.90元。異議人分三次向被執行人支付了全部價款。2020年7月23日,被執行人將房屋交付異議人使用,因爭議房屋對應土地被查封,導致至今未辦理不動產權過戶手續。
以上事實,有(2018)川0113民初3344號民事調解書、(2020)川0113執2177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商品房認購協議書》、業主收房確認表、成都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摘要、收據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張鳳梅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祝紅
審判員秦際友
審判員袁偉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宇
書記員夏娜娜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