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榮與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0691民初584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榮訴被告大慶高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物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海榮、被告高新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海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高新物業公司賠償王海榮經濟損失1萬元;2.案件受理費由高新物業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王海榮所有的坐落于大慶市××室房屋,于2020年4月裝修完畢。2020年7月至10月,案涉房屋客廳、臥室、餐廳等屋頂多處漏雨。王海榮發現漏雨后即向高新物業公司報修,高新物業公司也派人進行處理,但因未能一次性維修好,加之需要維修的業主較多,高新物業公司未能及時維修,導致王海榮的房屋頂棚墻皮、壁紙、石膏線均有損壞,給王海榮造成了經濟損失,故王海榮訴訟至法院。
高新物業公司辯稱:1.高新物業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王海榮應查明漏雨原因,向適格被告主張權利。王海榮的房屋為頂層,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均屬于專項維修資金的范疇,王海榮應依據《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高新物業公司未對案涉房屋實施侵權行為,且高新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不具有改造共用部位的權利,亦無啟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權利,故高新物業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2.高新物業公司已經積極協助業主采取急救措施,并幫助業主進行及時的補修,盡到了法定和約定的義務,不存在怠于服務的情形,亦不存在過錯,故高新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主體為小區業主,如小區業主未繳存專項維修資金,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共用部分時,應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費用。高新物業公司已對案涉房屋進行維修,該小區于1997年建設并投入使用,高新物業公司已于2020年7月18日向高新區管委會申請將該小區房屋列入改造計劃,以期申請國家資金幫助王海榮房屋的共用部位進行改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王海榮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產權證1份(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欲證明王海榮系大慶市薩爾圖區東風新村黎明小區9-18-1-601室(產權證號為慶房權證薩爾圖區字第××號)房屋的業主。經質證,高新物業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因高新物業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2.照片8張,欲證明案涉房屋漏雨情況及房屋損壞部位。經質證,高新物業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認為無法證實房屋的損壞是由高新物業公司侵權造成的,且高新物業公司已對房屋漏水部位進行維修,其無權對業主共用部分進行改造。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對該組證據予以分析認證。
3.通話詳單打印件11頁,欲證明“0459-6298379”和“0459-4611022”為高新物業公司電話,從2020年7月到2020年10月13日,王海榮陸續給高新物業公司打電話申請報修,但是每次都未能完全修好,三個半月時間陸續修理但一直漏雨,給王海榮造成損失。經質證,高新物業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僅能證明王海榮撥打過電話,無法證明通話內容。王海榮自述房屋存在多處漏點,而該房屋建成至今已超過20年,屋頂老化漏雨,高新物業公司已對屋頂進行了維修,履行了管理義務,故高新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0459-6298379”的電話已經兩年未使用,且已拆機。因高新物業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高新物業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高新區關于黎明小區改造工程變更情況的請示》《九區申請改造房屋防水的請示》打印件各1份,欲證明因王海榮的房屋報修漏雨,高新物業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請示,將案涉小區列入改造計劃,以期待解決頂樓漏雨問題。經質證,王海榮對《九區申請改造房屋防水的請示》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2013年小區已進行了防水方面的改造,保質期為5年,高新物業公司在2020年7月18日申請改造,此時已過保質期,在空擋期間漏雨,高新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高新區關于黎明小區改造工程變更情況的請示》的真實性有異議,未加蓋公章,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因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王海榮為大慶市薩爾圖區東風新村9-18-1-601室房屋的所有權人,案涉房屋為頂層。高新物業公司為案涉房屋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王海榮自認2020年7月至2010年10月因案涉房屋防水問題造成屋頂多處漏雨,并多次報請高新物業公司進行維修,雖然高新物業公司每次都進行了維修,但未能一次性維修好且維修不及時,造成案涉房屋頂棚墻皮脫落、壁紙損壞、石膏線損壞等經濟損失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海榮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王海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
合議庭
審判員魏艷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崢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