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2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與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廣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682民初2322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航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航科公司)與被告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三局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廣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三局廣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漢航科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中鐵三局公司設立的項目指揮部及被告中鐵三局廣東公司于2018年12月簽訂了《中鐵三局集團鹽通鐵路5標工程指揮部鋼材買賣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中鐵三局公司設立的項目指揮部供應鋼材。從2018年10月到2020年1月,原告累計給被告鐵三局公司項目指揮部供應鋼材20345.915噸,累計結算金額103075129.44元。因實際履行中,被告中鐵三局公司設立的項目指揮部收取使用了貨物、支付了部分貨款,故兩被告共同履行了合同,兩被告應共同承擔付款義務。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兩被告累計給原告支付641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貨款本金38975129.44元,逾期付款利息1983396.71元,本息合計40958526.15元。原告多次通過發函及上門催收到期欠款,但被告以資金困難等理由遲遲未予支付。被告長期拖欠原告貨款且數額巨大,被告之前向原告多次作出的還款計劃及承諾也未兌現。根據三方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協商不成的,約定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合同中“甲方”為中鐵三局公司鹽通鐵路工程指揮部,該地點位于江蘇省如皋市經濟開發區北郊花苑。被告的違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貨款本金38975129.44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自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以到期應付貨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暫計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為1983396.71元),本息合計40958526.15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鐵三局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1.案涉合同甲方中鐵三局公司鹽通鐵路工程指揮部為我公司的內設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獨立的人員編制,不能對外承擔責任,故“甲方”住所地為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鐵路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案涉買賣合同的標的為鋼材,用于鹽城至南通站前工程項目,依法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雙方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指揮部沒有法人資格,故應由中鐵三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太原市鐵路運輸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太原市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燕
書記員劉敏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