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繼華、安徽利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221民初4109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臨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繼華訴被告安徽利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利蕭公司)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繼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242066元;2、本案一切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中標臨泉縣張新鎮人民政府中小溝橋涵(板橋梁)工程施工,工程地點在臨泉縣張新鎮,包括郝老莊北橋等12座板橋梁。2020年5月11日晚約8點左右,原告騎兩輪電動自行車回家,途經臨泉縣××鎮××莊××橋時,因被告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導致原告本人和兩輪電動自行車都掉進被告正在施工的橋梁深溝內,因事發時位置偏僻和時間是夜晚,致原告受傷后被困4小時余,幸好有路人經過,打電話報警,才避免一場更嚴重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后,被告僅墊付5000元的醫療費,再無人問津。安徽公平司法鑒定所皖公平【2021】臨鑒字第15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現雙方就后續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奈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利蕭公司辯稱,1、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本案原告劉繼華依法應當對其主張在被告利蕭公司施工區域范圍內受傷,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是在被告利蕭公司施工區域受傷的,原告劉繼華依法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利蕭公司無須對此承擔任何責任;2、被告利蕭公司在施工區域周邊設置了多處“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等內容的明顯警示標志,在施工區域周邊設置了警戒線,在道路來車方向設置了阻卻通行的土堆以防護安全,已經履行了施工企業應盡的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任和義務,對于事故的發生無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本案原告劉繼華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還是事發路段鄰近村莊的居民,在被告利蕭公司已經在此施工20多天后,駕駛電動車途徑事發路段,無視被告利蕭公司設置的“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等明顯警示標志,直接撞倒被告利蕭公司設置的明顯警示標志,沖過設置的土堆,闖入設置有警戒線的危險區域,最終造成自己摔傷,其放任將自己置入危險狀態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過錯明顯,屬于間接故意,責任不可推卸,依法應當自行承擔責任;4、原告劉繼華提出被告利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部分費用數額無依據或者偏高、不合理,依法不應當獲得法律的支持,敬請依法判決駁回;5、對于原告已經自認被告在此之前已經墊付了5000元,請法庭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11日晚約8點左右,原告劉繼華駕駛兩輪電瓶車行駛至被告位于張新鎮郝老莊北橋施工工地時連人帶車掉入被告正在施工的橋梁深溝內。原告受傷被困后被送往臨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7天。原告傷情經安徽公平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傷,構成十級傷殘三處,傷后誤工期自受傷之日起至評殘前一日止,護理期150日、營養期120日,后續治療費10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9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僅墊付5000元的醫療費,未就原告損失進行全部賠償,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利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繼華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207559.2元;
二、駁回原告劉繼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劉繼華負擔108元,被告安徽利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雪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范昊
書記員韓冰冰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