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與無錫市波龍精密鋼帶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1281民初22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明公司)與被告無錫市波龍精密鋼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龍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波龍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錦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廢物處置款41930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其中225912.6元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64684元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基礎上加收50%,余128712元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16.8%,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自2017年起至2019年10月,我公司與被告先后簽訂過三份“危險廢物處置(處理承包)合同”,合同對危險廢物轉移、處置及處置的價款、付款方式、期限均作了明確約定。我公司依約為被告處置危險廢物合計318.522噸,按約被告應付處置費436113.6元,但被告未能依約付款,僅支付16805元,余款419308.6元一直拖欠,故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波龍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對下列事實予以認定,2017年1月,原、被告簽訂“危險廢物處置合同”。合同明確,乙方(即被告)委托甲方(即原告)收集、轉移并處置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置廢物與價格見委托處置廢物信息表。對于處置款的給付及違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在收到甲方開具的處置費發票后七個工作日內給付,合同有效期為自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中關于預付處置費與逾期付款應付每日5‰的滯納金被劃去。委托處置廢物信息表顯示危廢物名稱為酸洗污泥,年轉移量為300噸,處置價格為每噸950元。該合同簽訂后,原告即自2017年2月起接收并處置被告生產產生的危廢物。具體為2017年2月8日、3月2日各處置危廢物31噸、30.9噸,合計61.9噸,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按每噸950元向被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58805元;2017年8月12日處置危廢物32.866噸、30.145噸,合計63.011噸,2017年9月6日、11月2日、5日各處置廢物31.881噸、32.751噸、32.28噸。因原、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處置費每噸950元調整為1150元,故原告將其自2017年8月起所處置危廢物在2017年8月15日、9月12日、11月23日各開具了處置危廢物63.012噸、31.881噸、65.031噸處置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分別為72463.8元、36663.15元、74785.65元。原告開具的上述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交付被告,被告分別于2017年4月28日、8月15日、9月12日、11月23日予以認證。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42717.6元,而被告僅于2017年8月16日支付處置費16805元,余款225912.6元一直拖欠。
2019年8月13日,原、被告再次簽訂“危險廢物處理承包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處置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物(酸洗污泥),自合同簽訂之日至2019年10月25日,原告代為運輸并處置量為150噸,價格為每噸2000元,被告按批次支付處置費,原告根據網上確認的轉移數量開具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將處置費匯入原告賬戶。該合同簽訂后,原告實際于2019年8月22日為被告處置危廢物32.342噸,原告于同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4684元,該發票被告于2019年8月29日予以認證,但被告未支付該處置費。
2019年10月31日,原、被告又簽訂了“危險廢物處理承包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處置其生產產生的危廢物(酸洗污泥),自合同簽訂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代為運輸并處置危廢物200噸,處置費價格每噸2000元;原告根據網上確認轉移的數量開具增值稅發票,被告在收到發票后7個工作日內將處置費匯入原告賬戶,如逾期付款,按每日5‰承擔逾期滯納金。該合同訂立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12月19日為被告處置危廢物32.93噸、31.426噸,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12月23日向被告開具了價稅分別為65860元、62852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已將該兩份發票于2019年11月18日、12月27日予以認證,而被告又未能向原告支付處置費。至此被告已累計欠原告處置費419308.6元。2020年5月、12月原告兩次通過其代理人,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履行付款義務,但被告亦未支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以及其提交的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惠山區稅務局稅收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無錫市波龍精密鋼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污泥處置費419308.6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其中225912.6元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64684元自2019年8月23日起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基礎上加收50%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另128712元自2020年1月3日按年利率16.8%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二、駁回原告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14元,減半收取4557元,由原告負擔197元,被告負擔43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陳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周娟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