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昌梅與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孟祥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223民初1738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南陵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昌梅與被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孟祥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昌梅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世敏、被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威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孟祥飛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昌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9509.58元(醫療費11269.58元,住院伙食費42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7800元,誤工費23400元,假牙更換費231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132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8日,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沿205線行駛,因被告孟祥飛駕駛的皖S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臨時停車,未按規定設置路標路障和警示標志,致原告不慎與停放車輛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經南陵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與被告均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在南陵縣醫院治療,因原告系孕婦,后胎兒難保至蕪湖弋磯山醫院手術治療。孟祥飛的車輛在被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
孟祥飛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意見,庭后提交了墊付費用的票據。
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事故基本事實無異議,牽引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雙方負同等責任,我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三期”鑒定標準過高,假牙更換費用不超過8000元;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被告提供的從業資格證已失效,商業險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發生事故、責任認定及參保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受傷后在南陵縣醫院住院治療1天,在弋磯山醫院住院12天。
被告孟祥飛給付原告15000元及墊付醫療費3257.01元、施救費200元、車費320元、護理費300元。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該墊付款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吳昌梅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6217.89元;
二、被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被告孟祥飛墊付款18105.0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894元,由被告孟祥飛負擔354元,原告吳昌梅負擔540元。
上述一、二項及案件受理費,被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實際向原告吳昌梅支付36571.89元,向被告孟祥飛支付17751.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詹愛東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劉麗芳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