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亮、趙吉印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1民終983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東亮因與被上訴人趙吉印、日照市華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市政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1102民初968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東亮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裁定;2.裁定張東亮具有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3.上訴費用由趙吉印、華南市政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以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只是為了開具發(fā)票,合同約定工程的實際履行人為張東亮,并不是履行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權的職務行為,而且涉案款項往來也是以張東亮的個人名義。因此,張東亮在一審中應當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地位。
張東亮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趙吉印、華南市政公司、市政公司共同返還張東亮保證金24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趙吉印、華南市政公司、市政公司承擔。訴訟中,張東亮撤回了對市政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張東亮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趙吉印,趙吉印自稱系華南市政公司的經理。同年7月底,趙吉印稱市政公司在日照市有好幾處工程,有意向的可以交保證金提前預定工程。張東亮于2017年8月1日就安泰誠品的工程先給趙吉印轉賬支付保證金50000元,后又陸續(xù)給付多筆費用,合計240000元。后張東亮因資金緊張多次要求趙吉印退還該保證金,但趙吉印拒不退還。華南市政公司應就上述保證金的退還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東亮系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并無建筑施工資質。華南市政公司從市政公司承攬了安泰誠品南側路(北京路-煙臺路)道路施工工程,華南市政公司又將該工程分包給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為履行該分包合同,張東亮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趙吉印轉款262500元,張東亮雖以其本人名義向華南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吉印轉款,但其履行的是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權的職務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因此,張東亮以其個人名義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應屬張東亮訴訟主體不當,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張東亮的起訴。案件受理費2450元,予以退回
判決結果
一、撤銷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1102民初9689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唐玉國
審判員楊榮國
審判員張衛(wèi)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宋歡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