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三冶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3民轄終62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三冶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三人苑世君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2021)遼0304民初116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上訴稱,案涉合同應認定為勞務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2月22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協作合同》,盡管分包內容寫的是鋼筋、模板等,但2.1款明確約定:“本合同工程內容為全部勞務費用;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甲方即上訴人提供合同的主材,鋼筋、混凝土。而且《天津瑞藍科技項目勞務協作合同補充協議》第2條也明確了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價款是勞務費,明確約定了勞務費的發放方式:“建設單位將勞務款支付到施工總包單位的賬戶后,施工總包單位扣除相應的稅款后將剩余部分支付到2014年12月22日《建設工程勞務協作合同》中勞務協作單位的指定賬戶,支付勞務協作單位勞務費前,勞務協作單位需向總包單位提供勞務費發票和勞務費考勤單以及工資單發放明細(明細表注明勞務人員姓名、工資所屬日期、身份證號、實領金額等事項),明細表與考勤單需由勞務協作單位考勤員、項目經理簽字,加蓋勞務分包單位法人名章及單位公章”因此,從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內容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勞務費的約定,不涉及不動產權益的確認,案涉合同的性質應為勞務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屬于勞務合同糾紛的性質,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本案是勞務合同糾紛,合同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合同爭議,應互相諒解,平等自愿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因此,本案應由上訴人住所地的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定本案由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迪
審判員郭盈
審判員于群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翼琳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