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咸和機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609民初64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凱公司)與被告河北咸和機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咸和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寶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焦春穎、王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咸和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寶凱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303107.08元;2.判令被告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104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263107.08元為基數,均按每日0.5‰的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10月15日,違約金為7800元);3.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原、被告陸續簽訂了三份加工承攬合司,原告按約定為被告加工電氣設備。原告加工并送到約定交貨地點的電氣設備總價值為3483107.08元,被告陸續支付貨款共計2180000元,尚欠貨款1303107.08元未支付。原告認為,加工承攬合同是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按約定向被告交付了貨物,被告應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咸和公司未做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因咸和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反駁證據和反駁意見,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對當事人主張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
寶凱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1.加工承攬合同三份及發貨單,用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合同的第七條違約責任部分約定了定作方未能按時支付貨款,每延遲一天須向承攬方支付延遲應付款金額的0.5‰的違約金,發貨通知單上均有咸和公司方的簽字,寶凱公司已經按合同約定向咸和公司交付貨物;2.咸和公司給寶凱公司發的函,用以證實咸和公司欠付貨款金額1303107.08元,還能證實咸和公司應于2020年9月份支付104萬元,余款于2020年11月前支付完畢。本院認為,咸和公司未到庭進行抗辯也未提供反駁證據,對寶凱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咸和公司與寶凱公司分別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10月18日、2019年5月11日各簽訂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就咸和公司工程項目定作加工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交貨時間為技術確認后25日,交貨地點易縣,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后7日內,預付合同總額的30%貨款;具備發貨條件、發貨前付至合同總額的60%貨款安排發貨,貨物送至現場后3日內付合同總額的90%貨款;安裝完畢通電、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總額的95%貨款(貨物運到現場后,如30天未驗收,則視為安裝完畢驗收合格),余款5%作為質保金,質保金自驗收或視為驗收之日滿1年內付清;違約責任:承攬方負責按定作方要求在交貨日期內將貨物運到定作方施工現場,保證定作方施工要求,在定作方按時交付貨款的情況下,若由于承攬方原因導致貨物送達遲延,每遲延一天需向定作方支付遲延送貨價值0.5‰的違約金,如定作方未能按時支付貨款,每遲延一天需向承攬方支付遲延應付款違約金0.5‰的違約金……”。2020年7月8日,咸和公司向寶凱公司出具一份書函,主要內容為:“致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我司與貴單位簽訂配電箱柜買賣合同,截止目前,我司已支付218萬元貨款,未付部分金額為1303107.08元。我司承諾在2020年9月份支付該筆余額的80%金額為104萬元,余款2020年11月前支付完畢。函的左下角有畢文義的手寫簽名及日期,右下角落款為河北咸和機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7月8日并加蓋咸和公司印章”。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經寶凱公司催要,咸和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咸和機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303107.0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清;
二、被告河北咸和機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104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日0.5‰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清;
三、被告河北咸和機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263107.08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日0.5‰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98元,減半收取計8299元,由河北咸和機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甕建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寧鳳娟
書記員楊謙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