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大地原點體育產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8300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常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大地原點體育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原點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48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常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將一審判決的損失賠償金額調整為246439.76元;2.由大地原點公司承擔本案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依據安徽常筑公司與大地原點公司簽訂的《門球專用人工草坪銷售鋪裝合同》(以下簡稱《銷售鋪裝合同》)的合同總金額確定大地原點公司因解除合同受到損失,未考慮到大地原點公司實際并未支出輔料及鋪裝的費用,合同總金額明顯高于大地原點公司的實際損失,屬于事實認定不清。安徽常筑公司與大地原點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簽訂了《銷售鋪裝合同》。《銷售鋪裝合同》第二條明確約定,合同總金額“含運輸及附料、鋪裝”。一審法院已經確認大地原點公司僅提供了草坪,之后并未進行鋪裝。故大地原點公司并未支出附料及鋪裝工程的費用,一審法院現以合同總金額認定大地原點公司的損失,肯定高于其實際損失,與事實不符,損害了安徽常筑公司的利益。根據《2018版安徽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安徽省新點2013清單造價定額》,經測算,該門球場的鋪裝成本應該為134803.07元,該金額應從安徽常筑公司損失賠償金額中扣除。
二、大地原點公司并未向安徽常筑公司開具草坪銷售及鋪裝的發票,故大地原點公司并未承擔《銷售鋪裝合同》中約定款項所應包含的稅費,大地原點公司也無法將該筆稅費進行抵扣,故應在損失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稅費金額。若安徽常筑公司按照《銷售鋪裝合同》金額購買大地原點公司的草坪,大地原點公司理應開具相應發票。則《銷售鋪裝合同》金額是含稅價格。現大地原點公司未實際開具發票,未實際支出該筆款項的增值稅費用,大地原點公司也無法將該筆稅費進行抵扣,故應在損失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稅費金額,即在草坪的實際價格中還應再扣除13%增值稅費金額,才是安徽常筑公司應承擔的損失賠償金額。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進一步查清事實,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
大地原點公司辯稱:不同意安徽常筑公司的上訴請求。一、大地原點公司總共的銷售金額就是一審判決的金額,鋪裝的成本沒有安徽常筑公司所述的十三多萬元,實際上把草坪鋪在地面上就可以了,基本兩個工人一到二天就可以鋪裝完畢。關于扣減鋪裝費的問題,安徽常筑公司在一審中沒有提出過,屬于在二審中新增加的,安徽常筑公司不應該在二審中提出,如果要主張可以另行起訴。二、對于涉案交易,大地原點公司沒有什么利潤,安徽常筑公司的行為給大地原點公司造成了商業信用上的損失。三、關于發票問題,安徽常筑公司在一審的反訴請求及答辯意見中均沒有提出過,應該另行起訴,不應在本案中提出。
大地原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安徽常筑公司支付貨款413280元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6月11日為157046.4元);2.判令安徽常筑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約定;3.本案訴訟費用由安徽常筑公司負擔。本案審理過程中,大地原點公司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安徽常筑公司賠償損失413280元及支付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413280元為基數按日0.5%計算)。
安徽常筑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解除安徽常筑公司與大地原點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簽訂的《銷售鋪裝合同》;2.判令大地原點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221104元;3.本案反訴費用由大地原點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1月8日,安徽常筑公司(甲方)與大地原點公司(乙方)簽訂《銷售鋪裝合同》,約定:大地原點公司銷售給安徽常筑公司專用人工草坪,并免費鋪裝,合同貨款總價為413280元(含13%發票稅金),最終以實鋪面積結算。《銷售鋪裝合同》第一條購草面積清單及價格中約定,比賽區為春青牌門球專用草坪(橄欖綠),草纖維結構PA卷曲單絲;四周圍墻及走廊,草絲材質PE。《銷售鋪裝合同》同時約定,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在15個工作日內織草并發貨,貨到甲方合同目標場地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貨款金額的30%,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筆貨款后,方可為甲方鋪裝草坪。草坪鋪裝完工三日內,甲方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貨款金額的60%,甲方整體竣工驗收后七日內向乙方支付剩余10%的合同金額。雙方同時約定,合同目標場地為蒙城縣中醫院南門球場,在乙方鋪裝前,甲方需負責進行門球場地面硬化,并清理現場,保證地面平整無魚鱗坑、干燥清潔無灰塵,符合鋪裝要求。合同中同時就違約責任作出約定:乙方逾期完工的,需每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0.5%的違約金,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數額支付貨款的,需每天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項總額0.5%的違約金,逾期7天以上的,乙方有權運走貨物且不退還甲方已付款項。
《銷售鋪裝合同》尾部,安徽常筑公司處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何發展印鑒,大地原點公司處加蓋合同專用章并由負責人鄭偉簽字確認。除上述公章及印鑒、簽字外,大地原點公司提供的《銷售鋪裝合同》原本中,安徽常筑公司負責人簽字處顯示有桂程簽字字樣。本案審理過程中,安徽常筑公司表示認可桂程系代表其公司進行簽字,并稱案外人顧繼榮借用其公司的資質,桂程與顧繼榮相識,參與合同簽訂的洽商工作,在《銷售鋪裝合同》簽訂后其公司才介入。
因目標場地未完成平整硬化,《銷售鋪裝合同》簽訂后,大地原點公司未在15日內供貨。2020年3月9日,大地原點公司按桂程要求將草坪送至蒙城縣中醫院南門球場。2020年3月19日、3月24日,大地原點公司兩次向安徽常筑公司發送催款函,告知其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30%的合同價款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
2020年4月15日,安徽常筑公司向大地原點公司發出律師函,載明:首先,依據《銷售鋪裝合同》,大地原點公司應自合同簽訂之日(2019年11月8日)起15日內織草并發貨,但大地原點公司直至2020年3月19日才進場鋪裝,已嚴重逾期,構成合同違約;其次,大地原點公司進場鋪裝后未及時通知安徽常筑公司進行驗收,且草坪應按4乘以20米鋪設,材料規格應為4乘以20米,周邊待球發球區域應為針織一體,但大地原點公司提供的草坪規格為4乘以15米,周邊待球發球區域為拼接鋪設,草坪存在規格以及鋪設方式等與合同約定不符問題。安徽常筑公司于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并提交《關于蒙城縣新中醫院南門球場項目人工草坪的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和《關于新門球場建設的說明》(以下簡稱《球場建設說明》)作為證據,證明大地原點公司供貨的草坪存在質量問題。《調查報告》由淮北市安居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出具,載明涉案草坪存在如下問題:“1.現場存在PE和PA兩種草絲材質,不符合招標清單和圖紙設計文件要求。2.現場草坪顏色為橄欖綠,圖紙設計文件要求為翠綠色。3.現場草坪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為2013年,并不能代表現場草坪的質量標準。”《球場建設說明》由蒙城縣老年人體育協會門球分會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載明:2020年3月9日,草坪供方在場地未整平情況下,未經使用方查看,強行將不合格草坪運到場地,且供方運來的草坪均為4米寬,15米長,無法滿足豎向(草坪4米*20米)的整體鋪設要求。
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大地原點公司提交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國家體育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檢測報告》作為證據,證明其提供的草坪符合標準,不存在質量問題。安徽常筑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對于其所持大地原點公司供貨的草坪存在質量問題的主張,安徽常筑公司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另查明,2020年4月,涉案門球場草坪已由第三方供貨并鋪裝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大地原點公司與安徽常筑公司在自愿基礎上簽訂的《銷售鋪裝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依據《銷售鋪裝協議》的約定,大地原點公司應于協議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織草并發貨,但協議中同時明確了大地原點公司供貨并鋪裝的前提為門球場地面已完成平整硬化,在安徽常筑公司尚未完成場地平整硬化的情況下,大地原點公司實際上無法進行供貨并鋪裝。而后,大地原點公司根據桂程的要求于2020年3月9日供貨,安徽常筑公司雖主張桂程并非其公司員工,但依據安徽常筑公司于一審庭審過程中的陳述,桂程在合同締約階段以安徽常筑公司名義進行洽商,且在《銷售鋪裝協議》上作為其公司代理人簽字確認,可以認定,桂程在《銷售鋪裝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系以安徽常筑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從事相關行為。據此,大地原點公司依據桂程的要求于2020年3月9日向目標場地供貨,符合履行合同的通常要求,安徽常筑公司關于大地原點公司逾期供貨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安徽常筑公司另主張大地原點公司所供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但大地原點公司所供PA、PE兩種材質且比賽區域為橄欖綠色的草坪,與《銷售鋪裝協議》約定完全一致。且依據約定,大地原點公司所供草坪為PA、PE兩種材質,其材質的不同決定了鋪裝應為拼接鋪裝,安徽常筑公司主張其與大地原點公司約定草坪鋪裝尺寸為4米×20米一體鋪裝,但對此主張,安徽常筑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據此,安徽常筑公司關于大地原點公司所供草坪存在質量問題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大地原點公司要求安徽常筑公司繼續履行《銷售鋪裝協議》,但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雙方一致認可涉案門球場地草坪已由第三方公司供貨并鋪裝完畢,大地原點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完成草坪鋪裝,屬于事實上履行不能,雙方簽訂的《銷售鋪裝協議》應予解除,解除時間依本案判決作出之日確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大地原點公司經一審法院釋明后,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安徽常筑公司賠償損失。在《銷售鋪裝協議》已因安徽常筑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無法履行而解除的情形下,鑒于大地原點公司所供貨的草坪系依據安徽常筑公司的要求進行織草和尺寸裁剪,該草坪系供應給安徽常筑公司的特定貨物,無法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救濟,大地原點公司有權要求安徽常筑公司賠償損失。具體損失數額,一審法院依據《銷售鋪裝協議》中約定的合同價款確定。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本案中,大地原點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完成了供貨,依《銷售鋪裝合同》的約定,安徽常筑公司應于貨到合同目標場地后,支付合同貨款金額的30%,此后按照鋪裝完畢后三日內驗收合格、整體竣工驗收后七日內的時間節點,分別按60%、10%的比例支付剩余貨款。現大地原點公司履行完供貨義務后,安徽常筑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合同貨款金額30%的款項,且未為大地原點公司提供后續鋪裝、驗收的必備條件,致使大地原點公司未能繼續履行合同,亦未能滿足后續付款的條件,據此,可以認定安徽常筑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且安徽常筑公司惡意阻止后續付款條件成就,應視為付款條件已經成就。故,大地原點公司主張安徽常筑公司應以413280元為欠付金額自2020年3月25日起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于法有據。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安徽常筑公司于一審庭審中主張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一審法院酌情減少,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大地原點公司遭受的損失、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確定違約金標準為每日0.15‰,關于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一審法院確定為合同解除之日。經核算,安徽常筑公司應向大地原點公司支付違約金22317.12元。大地原點公司過高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大地原點體育產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簽訂的《門球專用人工草坪銷售鋪裝合同》;二、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大地原點體育產業有限公司損失413280元;三、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大地原點體育產業有限公司給付違約金22317.12元;四、駁回北京大地原點體育產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83元,由安徽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君
審判員潘偉
審判長周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洪靚
書記員趙安琪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