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連成、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08民初3697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左連成與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以下簡稱廣電集團豐潤分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左連成、被告廣電集團豐潤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左連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10895.11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1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交通費800元等合計25375.1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22日,原告騎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豐潤區內時與散落的廣電網線刮蹭,致原告受傷、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原告正常騎行電動自行車被被告散落的網線刮蹭摔傷,被告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因為本次事故身體和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并住院治療,被告應對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廣電集團豐潤分公司辯稱,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原告訴狀所稱事實不予認可,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被告并沒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原告騎行電動車造成事故,因此,被告沒有過錯也沒有對原告造成侵權,被告不承擔任何責任,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20年6月22日,廣電集團豐潤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豐潤區內的光纜被其他車輛刮損后,其他車輛逃逸。同日下午13時左右,左連成騎行電動自行車經過上述地點,被懸于半空的光纜勒住脖頸摔倒致傷、電動車受損。左連成傷后被親屬送往唐山市豐潤區人民醫院救治,診斷為左側第12肋骨骨折、左側肩關節崗上肌腱損傷伴肌腱炎、多發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7天,共開支醫藥費10887.11元,出院醫囑:建議三周后復查CT肋骨掃描、左側肩關節繼續理療、骨科會診,如有不適隨時復診。左連成出院后未復診。
左連成與唐山菲斯克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左連成由唐山菲斯克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派遣到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金屬結構工程分公司從事打磨工崗位工作,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資標準為3600元/月,同時派遣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交通事故證明、醫療費票據、費用明細、出院證、診斷證明、住院病歷、誤工證明、勞動合同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左連成各項損失10741.79元。
二、駁回原告左連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力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姚芳芳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