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振富、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7民終1057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呂振富因與上訴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20)遼0703民初8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呂振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明新、上訴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剛、張曉然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呂振富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1068015.40元,維持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上訴人10萬元的內容。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責任30%,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確認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訴人乘坐被上訴人的公交車,雙方形成城市交通運輸合同關系,被上訴人負有將上訴人安全送達相應站點的義務,由于被上訴人的公交車司機駕駛不當,未充分保障乘客的安全,突然采取急剎車措施,導致上訴人從車后門位置摔到車前門,致使上訴人造成嚴重傷害,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亦不存在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的情形,造成上訴人嚴重傷害的后果完全是由于被上訴人的司機駕駛不當,未充分保障乘客的安全,突然采取急剎車措施所致,且被上訴人作為公共交通運輸單位,負有將乘客安全送到相應站點的義務,其未履行其法定和約定義務,且在運輸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原審判決所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明顯有失公平公正。1.關于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而原審法院僅計算了上訴人住院治療期間以及定殘之后的護理費,沒有計算出院后至定殘之日的護理費,現上訴人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員護理,而原審法院對后續護理費僅按70%確定,造成了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明顯有失公平公正,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上訴人主張后期的護理費按照每天3個人,護理時間暫定8年,按100%計算。而且在上訴人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每天至少有兩個以上的人員護理,原審法院僅支持了一人護理費,亦明顯有失公平。應當按照一級護理一天6個人,二級護理一天3個人的標準計算。2.關于傷殘賠償金。上訴人的傷殘程度被評定為五級傷殘,應當按照60%的比例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數額。3.關于后續治療費。《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明確指出,醫療康復期因傷情不同各異,原則不超過2年,而原審判決將后續治療天數僅僅確認為90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有失公平。事實上,上訴人已因傷致殘,傷害后果嚴重,生活不能自理,后續康復治療需要漫長的時間。上訴人請求后續康復治療期限按2年計算。《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上訴人后續康復相關治療建議為500元至700元/天,上訴人請求按600元/天計算。原審法院按鑒定意見的下限500元/天確認有失公平公正。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明顯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我公司駕駛員的操作并無不當,并且急剎車也是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而產生的。2.關于護理費,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并沒有提出一級護理一天6個人、二級護理一天3個人,這個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我公司這樣一個公益的事業單位也是不合理的。3.關于后續的治療費用,鑒于上訴人的年齡和身體狀況,應當以實際發生為準,不應該進行估算,也不應該按照鑒定書上的標準給付,鑒定書上是按照北京的標準,錦州是四類區,200元-300元是最高的,如果要是給付,也應該按照錦州地區的價格給付。4.關于后續的護理時間,我們認為一審判決的年限已經不短了。
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予賠償被上訴人的精神撫慰金3萬元及陪護床費和護理用品費。2.改判被上訴人的康復費用待實際發生為準。事實和理由:原判決適用法律有誤。1.原審判決隨意改變案由有誤導致判決有誤。被上訴人呂振富是在乘坐上訴人的公交車時摔傷,二者之間是合同關系,所產生的訴訟是合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原審立案時的案由是“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被上訴人對此也是認可的。而原審判決卻將此案定為“侵權糾紛”,這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依據,也不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作為合同糾紛是不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而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撫慰金3萬元是錯誤的。2.陪護床費和護理用品均應包含在護理費中,不應另行判決。3.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被上訴人的后續康復費用應以實際發生為準。不應在此判決中估算。因為鑒定書上的康復費用是參考北京地區三甲醫院收費情況,故其下線也遠遠高于錦州地區的標準。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呂振富辯稱,我們主張護理費的依據是雇了一個人,有發票,還有我們兄弟姐妹4人一直在陪護,陪護床的租賃費用是因為有陪護人員產生的,護理用品也是有發票的。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因為我父親的病,我們的生活狀態都被打亂了。我父親診斷為四肢癱瘓,一度有輕生的想法。我父親的病歷寫的非常清楚,沒有基礎疾病,非常健康,所以我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得到支持。后續的護理費用堅持我方的觀點。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呂振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呂振富共計306160.66元;2.判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呂振富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護理依賴及后續治療費用鑒定,待鑒定評定后,根據其傷殘等級、護理依賴及后續治療費用計算賠償具體數額;4.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7日,呂振富乘坐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的車牌號為遼G×××××的115路公交車,由貴州街站上車,在錦州銀行城內支行站下車過程中,因公交車司機突然急剎車,導致呂振富在公交車上摔倒。呂振富被120急救車送至錦州市中心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頸椎外傷、脊髓損傷、四肢不全癱、腰部外傷。在此住院治療1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花費醫療費6638.93元。2019年6月8日,呂振富轉入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頸4、5間盤創傷性破裂、頸椎管狹窄。呂振富于2020年2月4日出院,住院241天,住院期間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240天。呂振富共計花費醫療費198860.75元,其中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墊付50000元。另查,經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選定北京迪安法潤鑒定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呂振富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后續康復費用進行司法鑒定。2020年10月26日,北京迪安法潤鑒定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呂振富脊髓損傷目前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肌力增高符合五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屬于大部分護理依賴;后續康復費用原則上應以實際發生為準,若因審判需要等,參考北京地區三甲醫院收費情況,其后續康復相關治療建議為500元/天至700元/天。遼G×××××公交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道路承運人保險,期限是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約定限額10萬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5萬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全額的5%兩者以最高者為準。該起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在立案時的案由為城市交通運輸合同糾紛,在庭審中呂振富向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因呂振富在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所運營的公交車上摔倒并造成損傷的事實存在,故對呂振富主張被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準許。結合本案情況,公交車司機急剎車造成呂振富受傷,應承擔事故70%責任,呂振富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應承擔事故責任30%,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應對其單位司機的職務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因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車輛投保了道路承運人保險,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約定限額內對呂振富損失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關于賠償數額一節,呂振富主張的醫療費,以醫療機構開具的醫藥費票據所載數額為準;呂振富主張的因護理所產生的費用,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護理費用實際發生額,故應根據醫療機構病案載明的護理期限及等級,結合遼寧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關于陪護床租賃費用及護理用品費用以呂振富提供的票據計算的數額為準;后續護理費按大部分護理依賴的鑒定結論,相關費用按70%標準,結合遼寧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呂振富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住院天數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即每日50元確定;呂振富主張的交通費,按住院期間每日4元計算;呂振富主張的營養費,酌情確認天數為90天,標準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即每日50元計算;呂振富主張的復印費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票據為準;呂振富主張的輔助器具費以其提供的發票計算的數額為準;呂振富主張的司法鑒定費用,以其提供的轉賬截圖所載數額為準;呂振富主張精神撫慰金30000元,因呂振富已構成五級傷殘,故予以支持;傷殘賠償金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的五級傷殘等級,結合城鎮2020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呂振富主張的后續治療費,以鑒定意見書確定的數額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確認每日500元,治療天數確認為90天。綜上,對于呂振富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呂振富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失共計641343.22元(賠償明細表附后),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承擔70%即448940.25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呂振富100000元;二、呂振富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失共計641343.22元,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承擔70%即448940.25元,在扣除保險金100000元及墊付款50000元后,余額298940.25元,由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呂振富;三、駁回呂振富的其他訴訟請求。經濟損失賠償明細表:一、醫療費:205499.68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42天=12100元;三、護理費:46970元/年÷365天×2人×1天+46970元/年÷365天×241天×1人=31270.44元;陪護床租賃費用264元;護理用品1769.3元;四、后續護理費:46970元/年×5年×70%=164395元;五、交通費:4元/天×242天=968元;六、營養費:50元/天×90天=4500元;七、傷殘賠償金:31820元×8年×50%=127280元;八、精神撫慰金:30000元;九、鑒定費:9850元;十、后續治療費:500元/天×90天=45000元;十一、輔助器具費:8235元;十二、復印費:211.8元;合計:641343.2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20元,由呂振富負擔1776元,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144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在二審庭審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呂振富提交了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司機李超到醫院看望呂振富時的談話錄音。擬證明:該司機親口承認,當時前面沒有障礙物和車,是他自己進站之后溜號了,然后踩了急剎車。沒有任何的外界因素的影響,因此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質證意見為不屬于新的證據,在一審中沒有出示,不予質證,無法確定是否是司機李超的聲音。本院經審查認為,該錄音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以及談話內容與本案具有關聯性,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主張無法確定是否為其司機李超的聲音,但庭后未提交李超本人予以否認的相關證據證明,故對此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呂振富要求查看事故發生時的監控錄像一節,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表示監控無法提供,因為不是每一臺車的監控都是完好的,而且監控是循環的,每隔三、五天就會被覆蓋。當時呂振富也并沒有要求看監控。本院經審查認為,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有及時保護現場和證據的義務。本案中,事故發生時的車內監控錄像是體現事故真實情況的直接證據,該證據應由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并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進行保留。現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表示無法提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不利的后果,即推定呂振富提出司機操作錯誤的主張成立。
根據以上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另查明,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的遼G×××××號115路公交車,在駛入錦州銀行城內支行車站時,司機李超因注意力不集中,公交車進站沒有提前減速,到達車站時突然采取緊急剎車,導致在后門站立等待下車的乘客呂振富摔倒受傷。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其他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審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20)遼0703民初860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呂振富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共計664765.92元(賠償明細表附后)由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上訴人呂振富100000元;
三、呂振富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共計664765.92元,在扣除保險金100000元及墊付款50000元后,余額514765.92元,由上訴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
四、駁回上訴人呂振富的其他上訴請求;
五、駁回上訴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920元,由上訴人呂振富負擔1420元,由上訴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920元,由上訴人呂振富負擔1420元,由上訴人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鐘鳴
審判員韓曉武
審判員安劍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雨薇
書記員張丹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