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軍偉與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河南文瀚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04民初1152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軍偉與被告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錦公司)、河南文瀚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軍偉、被告綠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文瀚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朱軍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000元及利息(以15500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被告文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5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令被告綠錦公司在欠付被告文瀚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及利息承擔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日,原告作為××,施工建設鄭州市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中的黨建中心配電改造工程,工程竣工并經被告驗收合格,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單。后原、被告簽訂《結算協議書》,結算金額為155000元。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綠錦公司辯稱:1.其將涉案工程發包給被告文瀚公司,原告系被告文瀚公司的分包人,原告應向被告文瀚公司主張工程款,其僅應在欠付被告文瀚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2.其按照與原告及被告文瀚公司簽訂的《三方協議》履行自身義務,已將原告的工程款計入與被告文瀚公司的總包合同內。
文瀚公司缺席,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2日,綠錦公司(發包人)與文瀚公司(分包人)簽訂《綠都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黨建中心及鎮使館裝修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約定綠錦公司將綠都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黨建中心及鎮使館裝修分包工程交由文瀚公司實施,合同含增值稅總價為3178527.37元。
2019年9月20日,綠錦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單》一份,載明:“建設單位:綠錦公司,施工單位:朱軍偉,開工日期:2019年7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9月20日,檢查內容: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黨建中心配電設備及線路改造,驗收意見:站馬屯禧苑黨建中心配電系統改造完成,驗收合格?!蓖?,綠錦公司(發包人)與朱軍偉(××)簽訂《結算協議書》一份,載明:“工程項目: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工程地點:宇通路與紫荊山南路西南,合同名稱: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黨建中心配電改造工程,××:朱軍偉,經綠錦公司(發包人)和朱軍偉(××)雙方核對并同意,最終結算工程款項如下:結算后待支付金額[不含質保金(如有)]155000元?!?2021年2月25日,綠錦公司(甲方)與文瀚公司(乙方)、侯長龍(丙方)、朱軍偉(丁方)、錄俊軍(戊方)簽訂《關于訴訟方律師費及訴訟費和解五方協議》一份,載明:“2019年9月26日,丙方侯長龍、丁方朱軍偉、戊方錄俊軍和文瀚公司以及甲方綠錦公司分別簽訂《三方協議(消防改造)》《三方協議(配電強電改造)》和《三方協議(監控室弱電改造)》,約定侯長龍施工的消防改造部分對應工程款合同額356564.24元,朱軍偉施工的配電強電改造部分對應工程款合同額155000元,錄俊軍施工的監控室弱電部分對應工程款合同額37000元,因乙方文瀚公司涉訴糾紛較多,造成侯長龍、朱軍偉和錄俊軍遲遲無法完成結算,從乙方文瀚公司走賬。經五方協商一致同意,由甲方綠錦公司直接與丙方侯長龍、丁方朱軍偉、戊方錄俊軍以合同約定標準結算(結算金額以侯長龍、朱軍偉、錄俊軍與綠錦公司已簽訂的結算協議為準),工程款由甲方綠錦公司直接支付給三位施工負責人。”
訴訟過程中,朱軍偉與綠錦公司均認可綠錦公司將綠都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黨建中心及鎮使館裝修工程發包給文瀚公司,文瀚公司將涉案工程的配電強電改造工程分包給朱軍偉,朱軍偉系實際施工人。綠錦公司稱其尚未與文瀚公司就綠都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黨建中心及鎮使館裝修工程進行結算,目前,其尚欠文瀚公司工程款項627887元未付,該款項中包含朱軍偉、侯長龍、錄俊軍的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文瀚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軍偉工程款1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5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文瀚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綠都站馬屯安置區(6#地)禧苑項目黨建中心及鎮使館裝修工程價款范圍內對被告河南文瀚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被告河南文瀚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鄭州綠錦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徐苗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慧娟
書記員杜笑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