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振富與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703民初860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呂振富與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振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偉、黃欣,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剛、李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呂振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共計306160.66元;2.請求法院判決第二被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請求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原告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護理依賴及后續治療費用鑒定,待鑒定評定后,根據其傷殘等級、護理依賴及后續治療費用計算賠償具體數額;4.請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7日傍晚,乘坐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的115路公交車,由貴州街站上車至北門口站下車。在錦州銀行城內支行(北門口)站下車過程中,因115路公交車司機突然急剎車,將原告等幾位乘客從后門位置摔到前門,被120急救車送至錦州市中心醫院急診救治,經診斷為:頸椎外傷、脊髓損傷、四肢不全癱、腰部損傷,在此住院治療一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1天。因傷情復雜,原告于2019年6月8日轉入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頸4、5間盤創傷性破裂、頸椎管狹窄。原告于2020年2月4日出院,共計住院241天,住院期間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240天,住院期間因四肢癱瘓頸部脊髓損傷,原告需由家屬6人24小時陪護。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應賠償總計為307992.68元(具體見附賠償明細表)。原告在本案發生之前,雖己71歲,但身體健康,無基礎疾病,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現己四肢癱瘓、頸部脊髓損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24小時護理,原告及家屬精神受到重創,故根據法律的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對原告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及后續治療費用進行司法鑒定,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明斷。
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在車內受傷的基本事實存在,但是原告如果主張侵權之訴公交公司認為原告的主張不成立,因為侵權之訴首先要具有侵權行為,而且侵權人還要具有過錯,而本案中公交公司并沒有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因此如果原告以侵權之訴來主張,公交公司不予認可。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辯稱,第一被告的遼G×××××車輛在我公司投保道路承運人保險,最高限額賠償10萬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5萬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最高為準。對原告合理訴求,我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其他意見同公交公司一致。
原告呂振富針對其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住院病案、診斷書、住院費用清單、收費票據、轉賬支票、費用明細、結算憑證、發票、收費票據、雇傭合同書、身份證、收據;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了證據:保險信息單。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予以采信并載卷佐證。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7日,原告呂振富乘坐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的車牌號為遼G×××××的115路公交車,由貴州街站上車,在錦州銀行城內支行站下車過程中,因公交車司機突然急剎車,導致原告在公交車上摔倒。原告呂振富被120急救車送至錦州市中心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頸椎外傷、脊髓損傷、四肢不全癱、腰部外傷。在此住院治療1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花費醫療費6638.93元。2019年6月8日,原告轉入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頸4、5間盤創傷性破裂、頸椎管狹窄。原告于2020年2月4日出院,住院241天,住院期間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240天。原告共計花費醫療費198860.75元,其中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墊付50000元。另查,經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選定北京迪安法潤鑒定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呂振富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后續康復費用進行司法鑒定。2020年10月26日,北京迪安法潤鑒定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呂振富脊髓損傷目前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肌力增高符合五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屬于大部分護理依賴;后續康復費用原則上應以實際發生為準,若因審判需要等,參考北京地區三甲醫院收費情況,其后續康復相關治療建議為500元/天至700元/天。
又查明,遼G×××××公交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道路承運人保險,期限是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約定限額10萬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5萬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全額的5%兩者以最高者為準。該起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
判決結果
一、原告呂振富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失共計641343.22元(賠償明細表附后),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承擔70%即448940.2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振富100000元;
二、原告呂振富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失共計641343.22元,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承擔70%即448940.25元,在扣除保險金100000元及墊付款50000元后,余額298940.25元,由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呂振富;
三、駁回原告呂振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20元,由原告呂振富負擔1776元,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1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蕾
人民陪審員畢秋穎
人民陪審員孫春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琳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