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五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趙成功、陳西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121民初1325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五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成功、陳西超、周海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丹丹,被告周海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成功、陳西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趙成功償還借款本金99965.29元,計算至2021年3月20日借款利息2238.69元(標的額102203.98元)及以后至債務實際給付之日按合同約定計算產生的利息;2.判令其他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24日,原告與趙成功簽訂(蓮農商小微快貸二中心)個借字(2019)年第2042號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壹拾萬元,用途購配件、支付工人工資,定期按月結息,到期日利隨本清,期限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原告與陳西超、周海力簽訂(蓮農商小微快貸二中心)高保字(2019)年第2042號最高額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9年12月24日,原告依約向趙成功發放貸款30000元,到期日2020年12月23日,利率6.09%。2019年12月24日,原告依約向趙成功發放貸款70000元,到期日2020年12月23日,利率6.09%。2020年12月24日,被告償還14.71元,2020年12月25日償還20元,結欠本金69965.29元。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償還本息的義務,擔保人也未履行擔保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周海力辯稱,借款和擔保屬實,我在保證合同上簽了字。
被告趙成功、陳西超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亦未到庭應訴。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個人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放款信息、利息計算明細表等證據,本院組織到庭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據此,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2019年12月24日,原告與趙成功簽訂(蓮農商小微快貸二中心)個借字(2019)年第2042號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壹拾萬元;用途購配件、支付工人工資;借款期限為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2日;借款固定利率為年利率6.09%,合同有效期內利率不變;借款方式為可循環方式,借款人可在10萬元范圍內、在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限內隨借隨還,循環使用;還款方法為定期結息,到期日利隨本清,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本金;另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復利;借款人或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任一擔保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
2019年12月24日,原告與陳西超、周海力簽訂(蓮農商小微快貸二中心)高保字(2019)年第2042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擔保的債權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債權人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與債務人趙成功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形成的債權;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差旅費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019年12月24日,原告依約向被告趙成功發放借款30000元,到期日2020年12月23日,利率6.09%。同日,原告依約向被告趙成功發放借款70000元,到期日2020年12月23日,利率6.09%。被告趙成功于2020年12月24日償還14.71元,2020年12月25日償還20元,上述兩筆借款尚欠本金99965.29元。
被告趙成功70000元借款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3月20日逾期利息1544.57元,復息11.38元,利息共計1555.95元;30000元借款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逾期利息662.69元,復息5.22元,利息共計682.74元;以上兩筆借款利息共計結欠2238.6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成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五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65.29元、利息2238.69元,合計102203.98元及2021年3月20日以后至借款償清之日的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二、被告陳西超、周海力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趙成功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172元,保全費1070元,合計2242元,由被告趙成功、陳西超、周海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冠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叢蕙
書記員馮超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