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軍與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1321民初193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杜建軍與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六局集團”)、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雙峰縣極泰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極泰鑫公司”)、雙峰縣騰達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雙峰縣豐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順公司”)、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陽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作出(2021)湘1321民初19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其管轄權異議,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建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飛、王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鐵六局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進龍和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進龍、劉玉榮以及旭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京亞、梁金祥到庭參加訴訟,極泰鑫公司、騰達公司、豐順公司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杜建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支付原告勞務費等共計人民幣14646669.62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極泰鑫公司、騰達公司、豐順公司、旭陽公司配合協助原告向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追償勞務費等;三、由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至2020年,原告率領數百人的施工隊和大量的機械設備掛靠被告極泰鑫公司、被告騰達公司、被告豐順公司、被告旭陽公司,先后與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訂立勞務分包合同關系。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在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承建的衢寧鐵路福建段施工。工程在2020年完工,2020年9月14日,經原告與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對賬確認,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尚欠原告勞務費等總計1279.56萬元,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向原告提交《杜建軍合同完成情況統計》,并有項目經理簽字加蓋了中鐵六局集團項目部公章予以確認。經查實,被告中鐵六局集團系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100%的出資人。由于臨近年關,原告召集的民工多次向原告催討工資,無奈之下原告只能向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和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催討,兩公司屢屢以項目資金尚未到賬為由不付款,導致原告無法向手下的民工支付勞動報酬,同時也為社會穩定埋下隱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了解,被告中鐵六局集團簽訂《杜建軍合同完成情況統計》后并未向其他原告的掛靠單位支付款項,因此上述款項均應當由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和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在欠付勞務款范圍內負責償付。原告掛靠的被告極泰鑫公司、被告騰達公司、被告豐順公司、被告旭陽公司等四家單位在原告的勞務費等沒有及時到位的情況下,未盡到督促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及時付款的義務,因此四被告應積極配合原告向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和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催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求。
中鐵六局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答辯稱:一、不同意原告的起訴,理由如下:1、答辯人已依約支付原告工程款項7091萬余元,與原告所述不符,其中有300多萬元的差額;2、《杜建軍合同完成情況統計》不能成為結算依據,首先雙方對結算的方式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其次表格的統計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如雙方對于混凝土超耗扣除的金額約定不明等,且統計的項目存在漏項,如小額材料、場地建設、代付款項等都未列明;另外表格中包含大量爭議項,不符合竣工結算要求;最后非常多的合同約定應該予以扣除的項目未在統計中作出待定表述,不滿足實體及程序要求。二、原告要求我局承擔承兌匯票貼現利息的請求無法律依據。因答辯人向合同簽約公司支付承兌匯票,其支付過程與原告杜建軍無關,如果法院認為原告有請求權,則應該按照國家規定貼息利率計算。三、答辯人在2021年4月25日年收到法院裁定,該裁定未列明適用的實體法律及程序法律,也未列明復議權和上訴權,其導致的法律后果不應由答辯人承擔,不應作為判決的依據。
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上。
極泰鑫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答辯意見為:一、答辯人系分包人,根據答辯人與杜建軍簽訂的《項目工程承包責任協議書》,雙方系掛靠關系,答辯人無需就總承包人、承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向杜建軍承擔支付或擔保責任。《項目工程承包責任協議書》第一條約定杜建軍承包該項工程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余各條款均體現了杜建軍自行承擔所有法律責任,答辯人僅為名義上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為杜建軍,可見雙方系掛靠關系,杜建軍可直接向總承包人、分包人主張支付工程款。二、截至目前,總承包人、承包人未向答辯人名下賬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答辯人也確實沒有積極主動與總承包人、承包人溝通過支付工程款事宜。鑒于答辯人系名義上與承包人簽訂合同的主體,且答辯人與杜建軍的協議書中約定了管理費等內容,答辯人承諾愿意配合總承包人、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完成工程款支付的相關手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騰達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答辯意見同上述極泰鑫公司答辯意見。
豐順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答辯意見同上述極泰鑫公司答辯意見。
旭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答辯稱:答辯人無支付義務。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一、2015年10月1日,旭陽公司(甲方)與杜建軍(乙方)簽訂了《天津市旭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委托授權的項目工程承包責任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工程項目負責人承包此項工程,由旭陽公司辦理合法手續并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承包工程項目負責人杜建軍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工程項目負責人由杜建軍負責承包此項工程及該分包工程的全部工作,不得轉包及再分包。
二、2015年10月28日,工程承包人中鐵六局集團(甲方)與勞務分包人旭陽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為新建衢州至寧德鐵路(福建段)站前工程QNFJZQ-1標段隧道工程一標,勞務作業地點為福建省南平市。合同約定:結算規則為甲方只對乙方委托代理人結算,并以合同協議單價和實際完成工程量為準,乙方出具的其他各種票據,甲方一律不予認可。對乙方合同款已包含,而實際由甲方提供或承擔的費用應扣除,同時須按合同文件約定扣除超耗材料、返工材料機械費用、違約金、有關處罰等費用。除乙方委托甲方代付的農民工工資外,本合同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若甲方不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額時,應承擔違約責任。2016年5月1日,工程承包人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甲方)與勞務分包人旭陽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為新建衢州至寧德鐵路(福建段)站前工程QNFJZQ-1標段隧道工程一標2。
三、經查,案涉工程項目建設方系東南沿海鐵路福建有限責任公司,該工程于2020年9月27日開通并交付使用,在該工程中,原告杜建軍系實際施工人。另查明,被告中鐵六局集團系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的唯一股東,持股比例為100%。
四、被告中鐵六局集團、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自工程開工后陸續以商業承兌匯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給付工程款,以承兌匯票付款金額共計30800000元。
原、被告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一、原告杜建軍提交的《杜建軍合同完成情況統計》可否作為結算依據以及原告杜建軍要求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支付未付勞務費的實際金額應當如何認定;二、原告杜建軍通過承兌匯票所支付的貼息實際金額以及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是否應當給付該貼息。本院針對上述焦點問題作如下認定:
一、《杜建軍合同完成情況統計》中包括案涉工程所設具體施工工程明細、單位、開累結算、應結未結、備注等,并注明截止2020年9月14日開累付款6784.41萬元(其中勞務付款4544.41萬元;機械2240萬元),截止2020年9月14日欠款1279.56萬元,該統計表編制人為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正式工作人員劉玉榮,且該統計表由項目經理簽字并加蓋了中鐵六局集團關于案涉工程公章,應當認定該統計表系被告中鐵六局集團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作為原告杜建軍與被告中鐵六局集團之間的結算依據。根據上述《杜建軍合同完成情況統計》,該表中列明截止2020年9月14日欠款1279.56萬元,即截至2020年9月14日止,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共計欠付原告杜建軍工程款1279.56萬元,現被告主張該結算統計表有明顯錯誤,即被告多支付了原告308萬元,要求法院予以核減。本院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審查核算,最終核算認定《杜建軍合同完成情況統計》所列明欠款金額有81.73萬元誤差,本院應予糾正,即本院認定原告杜建軍要求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被告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公司支付未付勞務費等工程款的實際金額應當為1197.83萬元。
二、原告杜建軍主張由被告支付其所承擔的貼息1851069.62元,經審查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杜建軍實際支付兌現匯票貼現利息金額為1751712.98元。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與被告旭陽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了付款方式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且結算規則為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只對旭陽公司委托代理人結算,旭陽公司委托代理人系杜建軍,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與原告杜建軍未對能否使用承兌匯票付款有明確約定。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建設工程領域付款的實際情況,在合同未明確約定以承兌匯票方式付款以及明確約定采用轉賬、電匯等方式支付的前提下,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擅自以承兌匯票方式支付工程款已構成違約。首先,原、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工程款,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擅自使用承兌匯票進行付款,是對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于被告中鐵六局集團來說,全面履行義務就意味著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其應該保證杜建軍可以按時足額取得應得工程款。被告中鐵六局集團使用承兌匯票付款,匯票兌現的日期才是杜建軍實際取得工程款的日期,屬于付款逾期,兌現匯票所支付的貼息也使得杜建軍實際應取得的工程款減少,與雙方約定的付款金額不符,顯然屬于違約行為。故原告杜建軍在承擔承兌匯票貼現利息損失之后有權向被告中鐵六局集團要求賠償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杜建軍勞務費、機械租賃費等工程款11978300元;
二、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杜建軍承兌匯票貼現利息損失1751712.98元;
三、駁回原告杜建軍的其余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自覺履行,將賠償款匯入雙峰縣人民法院在中國銀行和森路支行賬號6041××××0690內,并注明本案案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260元,案件申請費5000元,合計114260元,由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袁紅江
人民陪審員朱玉梅
人民陪審員向銀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謝澤林
代理書記員楊麗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