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普姚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云2523執恢13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普姚、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2523民初1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由普姚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借款本金168760.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等;普姚未清償時,以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的云G59074粵海牌中型專項作業車(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530011161270)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款優先受償;仍不能清償的,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就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3960元、公告費560元由普姚承擔。被執行人普姚、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均未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2019年6月3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借款本金168760.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案件受理3960元,公告費560元。經本院立案受理并執行,因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因發現被執行人普姚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職權恢復執行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以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被執行人普姚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向被執行人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以上執行材料。本院兩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普姚、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車輛、不動產等情況;扣劃了被執行人普姚的銀行存款56807元,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有貨車66輛,經核實,該66輛貨車系掛靠登記于其公司,其公司并非車輛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核實,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已無辦公場所,現已停業,登記在其名下的云G59074粵海牌中型專項作業車逾期未檢驗,已達到報廢標準,且該車輛下落不明。2021年5月12日,本院到蒙自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被執行人普姚、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均無不動產登記信息。至此,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查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現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普姚、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2021年6月3日,本院約談了申請執行人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其告知了相關執行情況及法律規定,其認可本院執行情況,未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并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何志強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侯易仁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