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楊兵、代雨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2523民初89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屏邊縣信用聯社”)與被告楊兵、代雨、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自市大耀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屏邊縣信用聯社的委托代理人胥應、張文藍,被告楊兵、被告代雨的委托代理人楊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蒙自市大耀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屏邊縣信用聯社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楊兵、代雨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1564.92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34665.15元、罰息17332.58元、復利8666.25元,以上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122228.9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楊兵、代雨向原告償還自2020年10月22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蒙自市大耀公司以其名下的一輛斯達-斯太爾牌貨車[落戶牌照號碼:云G×××××]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訴訟費承擔抵押責任,原告有權對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在債務未清償時享有優先受償權;4.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蒙自市大耀公司對以上一、二、五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以上三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楊兵與代雨系夫妻關系,2013年4月16日,被告楊兵、代雨因購買貨車向原告申請貸款。經原告審核同意后,原告與被告楊兵、代雨于2013年4月16日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楊兵、代雨出借借款278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即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0.25‰,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同日原告與被告蒙自市大耀公司簽訂《抵押合同》與《保證合同》,約定蒙自市大耀公司以其名下的一輛斯達-斯太爾牌貨車[落戶牌照號碼:云G×××××]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于當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告楊兵、代雨發放貸款278000元。貸款發放后,被告楊兵、代雨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楊兵答辯稱:貸款是蒙自市大耀公司法人來找我貸的,車子出事故后保險公司把賠償款50000元打給蒙自市大耀公司,我到現在才知道這筆款沒有還。我對這筆欠款沒有意見。但欠款應該由我和蒙自市大耀公司一起還,我和代雨離婚時已經明確約定欠款由我還,貸款與代雨無關,希望和原告調解。
被告蒙自市大耀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一、1.原告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復印件各一份;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二份,3.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報告復印件一份,證實原、被告基本情況;二、1.購車合同書、2.《個人借款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實被告楊兵、代雨之間存在借款事實;三、《抵押合同》、抵質押入庫通知書、《保證合同》、還款及保險承諾書復印件各一份,證實被告蒙自市大耀公司對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四、1.貸款出賬通知書、2.借款借據、3.委托支付協議復印件各一份,證實原告已向被告發放278000元貸款的事實;五、1.逾期催收通知書復印件六份、2.督促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復印件五份,證實原告多次向被告進行催收,被告楊兵、代雨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重新約定還款計劃后,被告楊兵、代雨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的事實;六、貸款賬復印件一份,證實截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本金61564.92元,利息34665.15元、罰息17332.58元、復利8666.25元,共計122228.9元。
經質證,被告楊兵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意見,被告蒙自市大耀公司未到庭發表質證意見,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對于原告所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庭審和質證、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被告楊兵與代雨原系夫妻關系,現已離婚。2013年4月16日,被告楊兵、代雨以購買貨車為由向原告屏邊縣信用聯社申請借款。原告與被告楊兵、代雨于申請借款當日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編號:2013年屏營汽字第164號),借款金額為278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即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0.25‰,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同日原告與被告蒙自市大耀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約定:蒙自市大耀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云G×××××一輛斯達-斯太爾牌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編碼:530009900357)為2013年屏營汽字第164號《個人借款合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對《個人借款合同》(編號:2013年屏營汽字第164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上合同簽訂后,原告于當日向被告楊兵、代雨發放貸款278000元,貸款發放后,截止2020年10月21日,被告楊兵、代雨尚欠本金61564.92元,利息34665.15元、罰息17332.58元、復利8666.25元,共計122228.9元。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被告楊兵、代雨2021年4月19日償還貸款18064.63元,其中抵扣借款本金7937.17元、利息622.58元、罰息9504.88元。現變更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楊兵、代雨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3627.75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34042.57元、罰息7827.7元、復利8666.25元,以上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104164.27元。被告楊兵對原告變更的訴訟請求無異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兵、代雨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共同償還借款本金53627.75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34042.57元、罰息7827.7元、復利8666.25元,以上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104164.27元;
二、被告楊兵、代雨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支付2020年10月22日起至全部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云南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個人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
三、以上第一項、第二項未受清償時,原告屏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未受清償范圍內以被告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的云G×××××斯達-斯太爾牌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編碼:530009900357)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四、以上第三項仍不能清償時,被告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就第三項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其他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50元,由被告楊兵、代雨、蒙自市大耀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邵麗萍
審判員何斌
審判員陳雪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艾妮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