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江蘇新世紀江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2502民初1042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申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申川公司)與被告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下文簡稱解化公司)、江蘇新世紀江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新世紀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職權追加云南招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招標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申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能祥、張鑫,被告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志宏、江蘇新世紀江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科學,第三人云南招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申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解化公司與被告新世紀公司之間簽訂的《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鍋爐煙氣脫硫項目(脫硫塔處理技術優化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合同》(下文簡稱《脫硫合同》)無效;2、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2283.25元(包括律師費38000.00元、投標文件購買1200.00元、機票12070.00元、打印裝訂費1013.25元);3、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川公司增加訴訟請求:判令確認被告新世紀公司就《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鍋爐煙氣脫硫項目(脫硫塔處理技術優化項目)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的中標無效。事實及理由:2019年7月22日,被告解化公司就“《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鍋爐煙氣脫硫項目(脫硫塔處理技術優化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N5300000000619001285》”(以下筒稱“脫硫項目”)進行招標。原告與被告新世紀公司均為脫硫項目的投標人。其中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應承諾并提交“我方作為本項目投標申請人,在此鄭重承諾:我公司近三年內按期保質完成工程項目。從未發生因我方違約引起的合同糾紛、仲裁、訴訟記錄”的《無法律訴訟承諾書》。
脫硫項目于2019年8月27日10:00時進行開標,2019年9月2日進行中標人公示。在公示期間,原告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權威網站查詢到中標人被告新世紀公司近三年來不僅存在因其違約行為而導致的多件涉訴案件,同時也存在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名單、存在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的情形。因此,被告新世紀公司在投標過程中承諾其三年之內沒有因其違約導致的訴訟糾紛的承諾,屬于虛假承諾,其投標文件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的實質性條件。
2019年9月5日,原告立即就被告新世紀公司存在虛假承諾,投標行為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實質性條件的情況向脫硫項目的招標代理人招標公司提出質疑。2019年9月9日招標公司書面回復了原告提出的質疑函,僅回復原告提出的質疑內容和提供的證據未查詢到,但并未附任何的相關查詢及核實的資料。隨即,原告當即進行第二次質疑,回復招標公司相關證據的來源,但招標公司在公示期內并沒有理由而直接拒收原告提出的二次質疑函。隨后原告將該事實告知被告解化公司,但其在明知被告新世紀公司存在虛假承諾的情況下也未采取任何行為對該事實進行核實。2019年9月10日招標公司在其公司網站上直接公示了被告新世紀公司中標。因此,很明顯,被告解化公司對被告新世紀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進行虛假承諾的行為在主觀上是明知的,二被告存在串通的嫌疑。
原告作為脫硫項目的投標人,被告解化公司作為脫硫項目的招標人在收到原告的告知情況后,未制止和認真核實被告新世紀公司存在虛假承諾、騙取中標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違反了招標的基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該脫硫項目的中標及后續簽訂的相關合同應屬無效。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上海申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207.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段琳
審判員洪亮
人民陪審員尚明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彭淇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