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331民初1440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楚公司”)與被告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州電力公司”)、第三人云南昆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昆廣高速指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在答辯期內被告雄州電力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訴,經審查,符合反訴的法定條件,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合并審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昆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亞菊、滕海霞、被告雄州電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東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堅、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以下簡稱“施工合同”)、《昆明岷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充協議”),涉案工程通電并按照協議移交屬地供電部門;2.判令被告以3000元/天的標準,支付從2018年4月2日起至實際完工之日止的逾期完工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7月27日為2541000元(847天);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代理費、保全擔保費;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9日,第三人與被告簽訂了施工合同,委托被告對從祿豐縣一平浪鎮110KV舍資變電站新建10KV間隔及出線,沿昆楚高速公路廣通勘察試驗段(K97+000--K108+200)架設電力專線。主要包括電力專線的審批、設計、林勘(政府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除外)、材料設備購置、施工安裝、驗收、甲方工程期間的運行、維護、檢修等,到通車后將項目免費移交屬地供電部門進行維護管養的全過程工作。合同明確約定,被告必須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電力專線架設并確保通電,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線間隔及電力專線的建設,如不能按期完工,應向第三人支付3000元/天的違約金。2018年1月30日,第三人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昆楚高速公路廣通特長隧道勘察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施工項目,林業部門批復的林勘通道架設電力專線總長較競價時提供的施工圖增加長度3.378km,雙方約定按批復的林勘通道架設電力專線。2018年8月7日,原告、被告、第三人簽訂了《昆明岷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書(以下簡稱“三方協議”),約定第三人在施工合同中的全部權利義務(包含已經履行完成的權利及義務)由原告概括承受,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作為合同主體承擔既有合同中第三人應承擔的權利義務。昆廣高速指揮部作為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三方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對于本案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便于查明事實,應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按施工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2018年4月1日前完成電力專線架設并確保通電,但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仍未能按照約定的合同工期按時完工?,F因昆楚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施工已完成,被告承擔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仍未完成建設,電力專線架設工程全部建設完成驗收合格后需盡快移交供電部門?!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曾在起訴之前,多次催促并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實現合同目的,但被告均未實際履行。綜上,原告為維護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針對本訴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辯稱:1.雙方之間的施工合同,其公司已經履行,涉案工程至今沒有通電的原因是原告不履行合同義務和發包人義務。違約方是原告昆楚公司,在昆楚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后,其公司會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完成自己的義務;2.昆楚公司訴請其公司承擔逾期違約金與本案事實不符,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理由是:涉案工程至今沒有完工是昆楚公司違約所致,其訴請要求承擔違約金與事實不符。3.對本案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相關費用應該由昆楚公司自行承擔。綜上,請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駁回昆楚公司所有訴訟請求。
針對本訴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陳述稱:指揮部、昆楚公司、雄州電力公司于2018年8月簽訂的三方主體變更協議書,指揮部在涉案合同下權利義務已由昆楚公司概括繼受,指揮部已不再作為涉案合同主體,由昆楚公司作為涉案合同主體與雄州電力公司履行合同,且項目已移交完畢。而該事實、法律關系和責任承擔主體,已經(2019)云2331民初2082號案件、(2020)云23民終339號案件,兩審法院已審理查清,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由于在昆楚公司起訴的本訴中指揮部為第三人,昆楚公司并未請求指揮部承擔責任。因此,針對昆楚公司本訴請求,應由昆楚公司與雄州電力公司自行解決和承擔,請法庭依法審理查清案件事實依法處理。
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被反訴人履行施工合同第三條第(三)項和第六條第(一)項內容,向涉案工程征地拆遷戶支付征地拆遷費;2.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其停工損失318290元(按工程款總承包價4051499元已完工95%的比例價款3848924元計算利息,2018年6月25日停工日暫計算至2020年8月17日共784天,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市場報價利率1年期報價利率3.85%計算,3848924元×3.85%/年÷365天×784天=318290元);3.本訴受理費、保全費及反訴案件受理費均由被反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12月20日,反訴人與第三人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對工程內容、費用及支付、工程質量及驗收、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2018年1月30日,反訴人與第三人又簽訂補充協議,因電力通道比施工圖長3.378千米,雙方就增加長度的單價及費用達成協議。在反訴人進場施工期間,2018年8月7日,反訴人、被反訴人、第三人又簽訂一份三方協議,三方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合同主體變更,即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第三人不再作為既有合同的主體,不再就既有合同對反訴人承擔任何權利義務,被反訴人根據三方協議承擔既有合同中第三人應承擔的相應權利義務。被反訴人不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義務的具體表現為:一、施工合同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費按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昆楚高速公路征地拆遷標準,按實際支付費用加建筑安裝類增值稅(11%)及附加稅率,在實際合同總價外由甲方負責支付”。該條款明確約定,對于(楚雄市源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費由被反訴人在實際合同總價外由被反訴人負責支付。征地拆遷費的支付主體是被反訴人,但從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今,被反訴人及第三人沒有支付過一分錢的征地拆遷費。第二,施工合同第六條第(一)項甲方的責任和義務明確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具備開展工作的條件。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需要甲方協調的相關事宜”。該條款明確約定,被反訴人作為工程發包人,應當為反訴人提供具備施工的條件,本案第三人在2018年4月2日才將涉案工程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完畢,但第三人及被反訴人至今未向電力通道征地拆遷戶支付任何征地拆遷費,也沒有為反訴人的施工協調任何相關事宜;致使反訴人不能對電力通道中的樹木進行砍伐,反訴人只能停工,并最終導致涉案工程至今無法通電運行。綜上,被反訴人不履行施工合同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約定的合同義務,導致涉案工程停工,被反訴人已經構成違約。由于無法對電力通道進行林木采伐,工程從2018年6月25日起處于停工狀態,反訴人已實際完成整個工程約95%以上的工程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合同協議書》簽訂后被反訴人不履行建設工程發包人基本義務,導致工程停工,給反訴人造成停工損失;反訴人為完成涉案工程墊付大量資金購買各種材料,組織人員進場施工,現仍欠農民工工資無法支付,工程停工后,被反訴人委托第三人對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量進行核實,經統計涉案工程已完成95%以上的工程量。由于停工給反訴人造成墊付資金長期占用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被反訴人應向反訴人賠償占用資金的利息損失。綜上所述,被反訴人存在不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義務的事實,構成違約并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是被反訴人,所以,被反訴人的本訴請求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同時,對于反訴人的反訴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針對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辯稱:一、答辯人認為,與征地拆遷戶簽訂《昆廣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10KV電力專線架設工程賠償(補償)協議書》的合同主體為被答辯人,現被答辯人請求法庭判令答辯人向涉案工程征地拆遷戶支付征地拆遷費的訴訟請求違背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另案糾紛中提交的證據《昆廣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10KV電力專線架設工程賠償(補償)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償協議”)明確約定,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為被答辯人與涉案工程征地拆遷戶。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涉案工程征地拆遷戶支付征地補償費的義務主體應為被答辯人?,F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上述征地拆遷費無任何依據及法律事實,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二、答辯人認為,根據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三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征地拆遷協調及補償工作屬于被答辯人應承擔的責任及義務。對于征地拆遷費,是由答辯人根據被答辯人支出的實際費用在合同價款外另行支付。但因被答辯人對涉案工程進行了施工后,涉案工程至今未通電,未完工,也未進行驗收結算或者審計移交,故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支付征地拆遷費的支付條件尚不成就,現被答辯人主張因答辯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工與事實不符,對于其請求法庭判令答辯人賠償其停工損失的訴訟請求,亦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三、被答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架設完成電力專線并確保通電,構成了合同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施工合同第五條約定乙方必須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電力專線架設并確保通電;施工合同第十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線間隔及電力專線的建設,如不按期完工,影響甲方施工,則向甲方支付3000元/天的違約金。截止答辯人起訴之日,被答辯人仍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電力專線架設并確保通電,其行為已違反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雙方合同義務的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四、被答辯人主張其因本案而支出的本訴受理費、保全費、反訴案件受理費應由答辯人承擔無任何法律及事實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反訴及其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法院公正審判,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反訴第三人昆廣指揮部陳述稱:指揮部、昆楚公司、雄州電力公司于2018年8月簽訂的三方協議書,指揮部在涉案合同下權利義務已由昆楚公司概括繼受,指揮部已不再作為涉案合同主體,由昆楚公司作為涉案合同主體與雄州電力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且項目已移交完畢。而該等事實、法律關系和責任承擔主體,已經(2019)云2331民初2082號案件、(2020)云23民終339號案件兩審法院已審理查清,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由于在雄州電力公司提請的反訴案件中指揮部為第三人,雄州電力公司并未請求指揮部承擔責任。因此,針對雄州電力公司的反訴請求,應由該公司與昆楚公司自行解決和承擔,請法庭依據審理查清案件事實依法處理。
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和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針對本訴、反訴合并舉證,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針對本訴部分未提交證據。對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營業執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事業單位在線查詢截圖、《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書》《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廣通段)合同協議書》、昆廣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10KV電力專線架設工程賠償(補償)協議書(第三人因不是簽訂主體,未發表質證意見)、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23民終339號民事判決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但對證據所能證實的內容,以證據所能反映的客觀事實為準;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針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提交的《昆楚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施工電力專線架設合同談判備忘錄》,欲證明被告與第三人雙方于2017年12月12日就昆楚高速公路廣通勘察試驗段施工電力專線架設合作事宜進行合同談判,約定由被告在楚雄市源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完成電力專線的建設。經質證,被告(反訴原告)認為該證據系復印件,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無異議,但認為其公司已經退出合同的履行。本院認為,該份證據與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的《施工合同協議書》《施工補充協議書》《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書》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本院予以采信。
針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提交的云南交投集團云嶺建設有限公司昆楚高速試驗段二標段b2b3工區項目經理部關于申請補償自發電費用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舍資10KV專線情況調查,欲證明由于被告(反訴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按時完工,導致原告不能按約定向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試驗段二標段b2b3工區承建方云南交投集團云嶺建設有限公司提供合同約定的施工電力條件,2018年10月22日,原交投集團云嶺建設有限公司發函給原告,為確保不影響施工進度,采用通過柴油發電機進行發電施工,期間,因自行架設電力線路產生費用600余萬元,電力線路未架通前自發電產生費用共計920余萬元,要求原告全額承擔損失。2020年1月6日,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昆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經理部至工程所在地進行調查,涉案工程仍未完工,且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經質證,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認為“請示”與昆楚公司沒有任何關聯,且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判斷,不符合證據形式要件,因此對“請示”不發表質證意見。電力專線情況只是反映電桿、電線,無法判斷是不是涉案工程,幾張照片無法證實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和工程進展,不予認可;第三人未發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請示”中產生的電力架設費用時間為“2017年5月底”,費用產生在案涉合同簽訂以前,與本案不具關聯性,專線情況調查系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昆楚高速公路擴建工程項目經理部單方作出,無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簽章,故本院均不予采信。
3.針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協議》、律師費發票、訴訟費發票、保全擔保費發票、保全費發票,欲證明原告(反訴被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產生的律師代理費50000元、案件受理費27128元、保全擔保費2541元、保全費5000元,應由被告(反訴原告)承擔。經質證,被告(反訴原告)認為,代理費、保全擔保費要求雄州電力公司承擔沒有任何約定和法律依據,訴訟費和保全費應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第三人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明材料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的證明力,本院綜合全案予以評判。
4.針對本訴及反訴部分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提交的《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擴容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移交協議》原件,欲證明2016年8月,云南省交通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交發展)與云南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現云南省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即交投集團)簽訂本協議,主要約定:1.交投集團系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擴容工程的項目業主,設立昆廣高速指揮部(即本案第三人);2.根據云南省交通廳專題會議紀要,要求交發展就本項目設立項目公司,交投集團將本項目工作向交發展移交,交發展及項目公司(即昆楚公司作為建設主體)全面負責實施本項目。依據該協議,根據云南省交通廳安排昆廣高速指揮部已退出本案本訴、反訴爭議項下設計的項目建設,由昆楚公司作為建設主體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故本案本訴、反訴涉及法律關系、爭議、責任和后果不應由昆廣高速指揮部承擔。經質證,對上述證明材料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無異議,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認為其不是協議當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與其無關。本院認為,上述證明材料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5.針對反訴部分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提交的關于昆楚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工程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欲證明2019年4月19日,第三人根據原告的委托調查后向直接原告(反訴被告)提交情況說明,明確:合同中“已完成的部分征地拆遷賠償414225元”為原楚雄市源恒電力公司完成部分,不包含于雄州電力公司施工所產生的征地拆遷賠償費中,雄州電力公司完成97.4%的工程,剩余未完成是因為樹砍不掉,其公司已兌付征地賠償費共計198608元,在一平浪鎮黑苴村委會墊付10萬元征地賠償押金,被反訴人有支付征地拆遷費的義務。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不認可,認為2018年8月7日簽訂三方協議書后第三人已經退出了合同的履行,該說明的出具時間是2019年4月19日,在另案的二審生效判決第24頁對該份證據作出明確意見是不予采信,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完成工程情況應該予以糾正,所以不能作為工程完成量的證明;對上述證明材料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無異議。本院認為,“情況說明”系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在退出案涉工程后出具的,且系其單方面出具的,無原告(反訴被告)簽章,本院不予采信。
6.針對反訴部分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提交的昆明(岷山)至楚雄(廣通)高速公路擴建工程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專題會議紀要,欲證明征地拆遷費支付主體為被反訴人昆楚公司,被反訴人沒有對已產生的約108萬征地拆遷費進行撥付,擴容是合同簽訂后增加的數量,會議紀要明確昆楚公司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撥付擴容部分的征地拆遷費。經質證,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及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均不予認可,認為因各方意見不統一,該會議紀要并未最終形成正式文件。本院認為,上述證明材料因為未形成正式會議紀要下發,本院不予采信。
7.針對反訴部分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提交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欲證明2018年4月2日,第三人才將涉案工程林木采伐許可辦理完畢,被反訴人已經構成違約,其要求反訴人在2018年4月1日竣工,但自己又不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的事實。經質證,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無異議;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對其三性不予認可,認為是復印件不符合證據規定,第三人于2018年4月2日才將涉案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完畢,該行為不能由被反訴人承擔責任,林勘不是被反訴人的責任和義務。本院認為,該林木采伐許可證雖系復印件,但辦理該證的第三人無異議,原告(反訴被告)對其反駁意見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故本院予以采信。
8.針對反訴部分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申請證人張某1、陳某、楊某、張某2出庭作證,張某1、陳某的證言欲證明二人承包雄州電力公司的電力線路架設,具體施工的地段和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不能繼續施工的原因、停工的時間。楊某、張某2的證言證實二人是廣通鎮蒙七村委會金龍寺村村民,電力線路經過部分村民承包的林地,有部分農戶的樹木已經砍了,楊某和張某2的樹已經按照4米的通道砍了,但是至今都沒有將款項支付到二人手中。經質證,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未發表質證意見,原告(反訴被告)昆楚公司認為張某1、陳某的證言不能證明已完工程量情況,張某1、陳某與雄州電力公司是發承包關系,有利害關系。楊某和張某2的證言恰好證實是雄州電力公司沒有履行義務導致停工。本院認為,張某1、陳某的證言,對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一致的部分尤其是工程完工量本院不予采信;楊某和張某2的證言,綜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案涉工程因為未能完成對村民征用林地的補償而無法施工,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辯論,并結合當事人對訴辯主張的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20日,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甲方)與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乙方)簽訂《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因昆楚高速公路廣通段施工需要,甲方組織競價,根據競價及合同談判結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昆楚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電力專線架設施工。合同約定:一、工程內容及要求:(一)工程內容:從祿豐一平浪鎮110KV舍資變電站新建10KV間隔及出線,沿昆楚高速公路廣通勘察試驗段(K79+000-K108+200)架設電力專線,主要包括電力專線的審批、設計、林勘(政府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除外)、材料設備購置、施工安裝、驗收、甲方工程施工期間的運行、維護、檢修等,到通車后將項目免費移交屬地供電部門進行維護管養的全過程工作;(二)本項目原甲方已委托楚雄市恒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架設,因糾紛已終止合同,乙方在楚雄市恒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施工直至驗收合格并通電正常...三、費用及支付:(一)根據競價結果,本項目合同總價為人民幣:¥5250583.30元,本合同為總價承包合同,報價中包含設計、林勘(政府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除外)、材料采購、安裝、利潤、稅金、項目通車前的運營維護、通車后將項目協調免費移交屬地供電部門的全部費用;(二)鑒于本項目原甲方已委托楚雄市恒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架設,因糾紛現已終止合同。為了加快速度,減少損失,乙方同意接收楚雄市恒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價值為1705783.86元的成果,具體完成項目及金額如下:1.已完成實物工程:910783.86元;2.已完成的勘察設計及報批:225775元(按總包干價的4.3%計);3.已完成的林業勘察:155000元(按10000.00/km計,總長15.5km);4.已完成的部分征地拆遷賠償:414225元。合計:1705783.86元。已完成的成果及金額從乙方合同總價中扣除。(三)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費按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昆楚高速公路征地拆遷標準。按實際支付費用加建筑安裝類增值稅(11%)及附加稅率,在實際合同總價外由甲方負責支付;(四)扣除已完成的項目及價值后,本項目實際合同總額為3544799.44元(不含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賠償),即完成本合同工程后甲方應支付乙方3544799.44元(不含未完成部分的征地拆遷賠償);(五)支付方式:1.通電后支付實際合同總額的80%,即2835839.55元。2.電力線路移交屬地供電部門后,支付剩余的20%,即708959.89元。四、工程質量及驗收:(一)所架設線路嚴格按經地方電力部門審批的,甲、乙雙方認可的設計圖施工,確保符合《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及國家、行業頒發的現行其它相應施工及驗收規程、規范和設計要求;(二)電力專線建設完成后經地方電力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上報甲方進行實地驗收,經驗收不符合規范或不能滿足甲方施工要求的,乙方應自費進行返工;(三)竣工驗收文件及竣工圖按南方電網電力工程竣工要求提交一式四份。五、工期要求:乙方必須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電力專線架設并確保通電。六、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一)甲方的責任和義務:1.甲方向乙方提供具備開展工作的條件;2.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需要甲方協調的相關事宜;3.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1.乙方在原楚雄市源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施工,包括剩余工程的材料采購、施工安裝、征地協調及補償、電力通道砍伐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通電正常等工作;2.按合同約定時間組織人員、設備進場,并按規定時間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內容;3.主要材料及設備須向南網合格供應商進行采購;4.負責電力專線架設期間及昆廣高速公路建設期間的管養與維護,昆廣高速公路廣通試驗段建設完工后,負責協調將電力專線移交上劃至電力部門,并承擔在移交過程中產生的整改費用;5.負責辦理供電部門供電所必須的相關手續,6.按保修條款要求按時按質完成保修服務。十、違約責任:(一)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線間隔及電力專線的建設,如不按期完工,影響甲方施工,則向甲方支付3000元/天的違約金;(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和損失賠償責任。2018年1月30日,第三人昆廣高速指揮部與被告(反訴原告)雄州電力公司簽訂了《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協議中明確:因發現甲方競價時提供的經祿豐縣供電公司審核批準的電力專線施工圖與林業部門批復的林勘通道不一致,林勘通道較電力專線施工圖長3.378㎞(甲方競價時提供的電力專線施工圖和林勘由第一家施工單位負責完成),雙方就增加長度的費用簽訂補充協議:一、基本情況:本項目競價時提供的電力專線施工圖總長為15.507km,按林業部門批復的林勘通道實施的電力專線總長為18.885km,較競價時的長3.378km。第一家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均按批復的林勘通道實施,未按電力專線施工圖實施(合同談判時確認已完成工程為910783.86元,已完成的部分征地拆遷補償為414225元),為了充分利用原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并確保按批復的林勘砍伐林木,研究決定,按批復的林勘通道架設電力專線。二、增加長度的單價及費用:增加長度3.378㎞,按150000元/㎞計,合計增加費用3.378×150000元=506700元(大寫:伍拾萬零陸仟柒佰);三、因履約條件發生變化,合同工期作適當延長。四、除本協議約定的增加費用及合同工期外,其他條款按原協議執行。2018年8月7日,昆廣高速指揮部(甲方)、昆楚公司(乙方)、雄州電力公司(丙方)簽訂《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書》,約定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既有的《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和《昆明岷山至楚雄電力專線架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書》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乙方概括承受,甲方不再作為既有合同的主體,不再就既有合同對丙方承擔任何權利義務。本協議簽訂后由乙方作為合同主體承擔既有合同中甲方應承擔的相應權利義務;丙方陳述與保證:于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時,甲方在本協議簽訂日之前在既有合同項下步存在對丙方的其他違約情形;丙方已經向乙方如實提供本項目的重要資料和在既有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債務;丙方在履行合同時,已完合同所發生的費用,以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的審計單位審定結果為準。雄州電力公司于2018年2月開始施工,案涉工程原有批復林地通道為4米,4米寬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的規定要求,需拓寬為10米。因沒有支付相應的新增林地通道產生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于2018年6月停工?,F案涉工程尚未通電,未進行驗收。
另查明,因案涉工程款糾紛,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23民終3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祿豐縣人民法院(2019)云2331民初2082號民事判決書,即:“一、由原告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2864179元;二、駁回被告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鄙鲜雠袥Q中,雄州電力公司訴訟請求主張要求昆楚公司向其返還墊付的非林業部分征地拆遷費335038.18元(已含稅款)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上述判決內容昆楚公司已履行完畢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反訴原告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27128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云南昆楚高速公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自行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3037元,由反訴原告云南雄州水利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紅艷
審判員楊異文
人民陪審員陳明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周真香
判決日期
2021-06-30